期货透支交易纠纷,是指在期货公司与期货交易所之间或者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因期货透支交易而产生的纠纷。期货透支交易包括开仓透支交易和持仓透支交易两种。在我国,开仓透支交易和持仓透支交易都属于期货透支交易。实践中,期货透支交易纠纷的类型主要有:(1)因期货透支交易的认定问题引起的纠纷;(2)因未履行通知追加保证金义务引起的纠纷;(3)因允许透支交易产生损失引起的纠纷。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期货透支交易纠纷案件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则上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的除外)。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期货交易所在期货公司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期货公司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
期货公司在客户没有保证金或者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允许客户开仓交易或者继续持仓,应当认定为透支交易。
审查期货公司或者客户是否透支交易,应当以期货交易所规定的保证金比例为标准。
第三十二条 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交易所未按规定通知期货公司追加保证金的,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期货公司透支发生的扩大损失,期货交易所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六十。
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未按约定通知客户追加保证金的,由于行情向持仓不利的方向变化导致客户透支发生的扩大损失,期货公司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八十。
第三十三条 期货公司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交易所履行了通知义务,而期货公司未及时追加保证金,期货公司要求保留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的,对保留持仓期间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穿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承担。
客户的交易保证金不足,期货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而客户未及时追加保证金,客户要求保留持仓并经书面协商一致的,对保留持仓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客户承担;穿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期货交易所允许期货公司开仓透支交易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六十。
期货公司允许客户开仓透支交易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由期货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赔偿额不超过损失的百分之八十。
第三十五条 期货交易所允许期货公司透支交易,并与其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期货交易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期货公司允许客户透支交易,并与其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对透支交易造成的损失,期货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