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纠纷,是指一个企业在将企业分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过程中,因分立行为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在司法实践中,企业的分立一般表现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其中,存续分立是指原有企业存续,其中一部分分出设立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企业。新设分立是指原有企业解散,从中分立出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企业的分立涉及原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不仅对分立后的企业关系重大,对原有企业的债权人关系更加重大,由此,所产生的民事诉讼在司法实践中较多。
处理企业分立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44条,《合同法》第5章,《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18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制条例》第31条、35条的规定。
处理企业分立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44条,《合同法》第5章,《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18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制条例》第31条、35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