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气合同是指供气人向用气人提供煤气(天然气),用气人支付燃气费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84条的规定,供用气合同的内容、双方当事人的义务等也与供用电合同类似。供用气合同的内容包括供气的方式、质量、时间,用气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气价、气费的结算方式,供用气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供用气合同也可分为生产经营性供用气合同和生活消费性供用气合同。供气人的主要义务有:及时、安全、合格供气,停气的通知义务,以及断气的抢修义务。而用气人的主要义务有:支付燃气费,保持用气设施安全,以及依约用气等。
供用气合同纠纷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供用气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也可参照供用电合同的规定,以供气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处理供用气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合同法》第10章。
1、《合同法》
第十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百七十六条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第一百七十七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第一百七十九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二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用电人逾期不交付电费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经催告用电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付电费和违约金的,供电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电。
第一百八十三条 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用电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安全用电,造成供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四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