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

释义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构成要件

  (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要件

  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据此,商业秘密具有以下特点:第一,商业秘密是一种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既可能以文字、图象为载体,也可能以实物为载体,还可能存在于人的大脑或操作方式中。 力拓间谍案;第二,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事项,即必须是仅限于一定范围内的人知悉的事项;第三,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经济利益,仅限于积极的经济利益,即能使权利人增加财产或者财产上的利益;第四,商业秘密具有实用性,即具有直接的、现实的使用价值,权利人能够将商业秘密直接运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第五,商业秘密经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此外,商业秘密还具有使用权可以转让、没有固定的保护期限、内容广泛等特点。

  2、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盗窃,一般是指通过窃取商业秘密的载体而获取商业秘密;利诱,是指以金钱、物品或者其他利益为诱饵,使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提供商业秘密;胁迫,是指对知悉商业秘密的人进行恐吓、威胁,迫使他人提供商业秘密。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除盗窃、利诱、胁迫以外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如抢夺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第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上述第一种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这是上述第一种行为的继续。披露,是指将其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告知权利人的竞争对手或其他人,或者将商业秘密内容公布于众;使用,是指将自己非法获取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允许他人使用,是指允许他人将自己1陆获得的商业秘密用于生产或者经营,包括有偿与无偿两种情况。第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这是指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   第四,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这是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向其传授商业秘密的人具有上述违法行为,但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3、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这里的重大损失,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等。根据司法实践,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追诉。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查明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商业秘密等行为,但该行为本身并没有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不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商业秘密权 ( 商业秘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所拥有的合法权益 ) 以及受国家保护的正常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20 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对其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在中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要件通常有如下几种:(1) 企业的厂长、经理和其他管理员、企业的职工或临时雇佣工等; (2) 现已离退休或转调的原企业的人员;(3) 受委托并因而知悉、掌握商业秘密的人,如律师、专利代理人、经济顾问等;(4) 对企业有监督、检查、调查和管理权的人,比如审计人员、税务人员、主管行政机关人员、工商管理人员等;(5) 除上述四种人员可能因披露商业秘密而成为主体要件外,其他任何人员均可能因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而成为该罪的主体; 6) 依据合同或者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有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员。此外,为了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与披露商业秘密的犯罪分子事先有通谋的单位或个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

  (四)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行为人有意识地通过多种手段侵犯商业秘密。过失不构成本罪。至于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而实施犯罪,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只是量刑时可考虑的情节。实践中,该罪的犯罪动机表现为: (1) 为了交换利益而披露商业秘密; (2) 为自己从事不正当竞争而使用商业秘密; (3) 为击败同业竞争对手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4) 为出卖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 (5) 为报复或泄愤而披露商业秘密。

 

相关问答
相关案例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侵犯商业秘密罪概念辨析
侵犯商业秘密罪辩护_侵犯商业秘密罪概念辨析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摘要]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我国97年《刑法》新设的一个罪名,其定义应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商业秘密保护和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关键词]商业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罪、概念、权利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查看详情]
  •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陈键城【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当事人权益【导读】在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一旦公安对商业秘密案进行立案,随即开始展开调查拘留逮捕提审等程序,而在这些程序中,作为刑事被告,其自身权益极易受到公检机关的忽视,本文将从公安机关的角度提醒刑事被告哪些权利有可能被侵害!【基本案情】XF公司,是一家制造销售D泛酸钙及相关产品的高科技上市公....
  •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陈键城【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保密协议【导读】合同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自认为自己是按完全履行之意思来为给付,然实际上该给付并不符债务的本旨,从而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基本案情】2004年4月20日,被告HS公司与原告黄某、李某(乙方)就合作开发生产年产500台甘蔗联合收割机项目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约定由乙方....
  • 【发表人】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邱戈龙、陈键城【关键词】商业秘密、取证【案例来源】(2002)二中民初字第6086号(2003)高民终字第326号【导读】技术信息能否被法院认定为商业秘密取决于权利人能否对其中相关的秘密性技术进行证明。当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如果权利人懂得先行启动行政程序或形式程序寻求保护,则在其后启动民事诉讼程序时可大大减轻自己的举证压力。【基本案....
  • 【海南刑事辩护律师】李武平为何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辩护案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粤Olll刑初20XX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X辩护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6]19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6年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
相关知识
  • 侵犯商业秘密罪
    指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获取,使用,披露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行为人以秘密窃取或者故意
    2019.09.11已阅读:46920
  • 正确认识侵犯商业秘密罪
    如同个人,作为一个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不可避免会产生专属于该企业的秘密。很多时候,企业的秘密往往等同于企业的经营或盈利能力,同时,一个企业的商业秘密也往往关系着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因此,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2015.08.03已阅读:24020
  • 浅议侵犯商业秘密罪
    [关键词] 商业秘密 刑事救济 重大损失 无形财产 认定 [摘 要] 在司法实践中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律适用存在诸多争议,笔者就商业秘密的概念及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刑事救济的立法不足和侵犯商业秘密的重大损失的认定浅谈了自己的意见与看法。 随着我国进入加入WTO
    2012.12.18已阅读:41615
  •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
    【侵犯商业秘密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构成 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并且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 1、首先,行为对象为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据此,商
    2012.12.18已阅读:334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