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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

释义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的辩护词

  辩 护 词

  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李某的委托,并指派律师韩东作为被告人李xx(以下简称被告人)的辩护人,律师接受委托后查阅了相关案卷并会见了被告人。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信用卡诈骗罪没有异议。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与法律,针对被告人的量刑及处罚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1、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李xx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请法院在量刑时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首先,被告人诈骗的金额为9800.65元,数额不大,虽然该数额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毕竟数额有限,社会危害性并不大。

  其次,被告人虽然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实施了刷卡消费的行为,构成了犯罪,但是,信用卡并不是由被告人伪造,甚至该卡并不是由被告人控制使用,而是由饺子(在逃)提供给被告人,被告人在整个犯罪的过程中只是刷卡消费,对于其使用的信用卡的其他具体情况,被告人并不是十分清楚,相对于提供或者伪造信用卡的犯罪分子,被告人李xx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

  再次,被告人在实施刷卡行为后即被公安机关及时抓获,部分赃物在案发时也已经被追回,在诈骗案件当中,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一个重要的特征,结合到本案,被告人没有获得任何的利益,其所控制的赃物也如数的被公安机关追回,因此,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综合以上三点,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李xx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因为手机生意不好,其犯罪动机非常的单纯,就是急于摆脱困境,才同意与另一被告人以及饺子通过刷卡骗取一定的资金用于做生意,并没有要刻意的去破坏国家的金融秩序以及侵犯他人的公私财产,且被告人在整个过程中的分成只有10%。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加上急于摆脱生意不好的困境,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其根本的目的并不是通过诈骗来发家致富,这与其他以诈骗为生的犯罪份子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被告人主观恶性并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4、被告人李xx归案前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偶犯,没有前科。

  被告人在归案前在青岛做手机生意,是正经的生意人,没有任何的不良嗜好和不良记录,更没有犯罪前科,这次犯罪只是因为见财起意,没有充分的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是初次犯罪、偶然犯罪,其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恶性均与惯犯有着明显的区别,其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5、被告人李xx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缴纳罚金。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归案后,对整个作案过程主动的做了详细的供述,认罪态度好,坦白交待了所有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以看出其有真诚的悔罪表现,比起拒不认罪、负隅顽抗的被告人其社会危害性要小的多。另一方面被告人虽然家庭不是很富裕,但是仍然积极的向法院缴纳了罚金,这一点也充分体现了被告人认罪服法和真诚悔罪的态度。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无论是从主观的犯罪动机,还是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上,都可以看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无论是社会危害性还是主观恶性都不大,在这个前提下,法律应对被告人以教育为主,提高被告人的法律意识,以惩罚为辅,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故辩护人恳请法院酌情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

  韩东律师

  201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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