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释义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在受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人员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职权时,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九条的规定,以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定罪处罚。 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二)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三)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四)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年8月6日]

  (十八)传染病防治失职案(第409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死亡或者残疾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相关问答
相关案例
用人单位招工时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责任认定
用人单位招工时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的责任认定——深圳中院判决肖春辉诉环胜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裁判要旨乙肝病毒携带者依法享有公平就业权,用人单位招工时歧视乙肝病毒携带者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缔结,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案情肖春辉到环胜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简称环胜公司)应聘,并通过了该公司的笔试、面试,并就工作待遇、工作岗位达成了一致意见。环胜公司....[查看详情]
相关知识
  • 对“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解读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下面找法网小编带你详细了解!
    2016.05.05已阅读:23719
  • 艾滋病防治条例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号 《艾滋病防治条例》已经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六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艾滋病的发生与流行,保
    2013.08.02已阅读:20993
  • 铜川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铜川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施行。 市长:冯新柱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铜川市传染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
    2013.08.01已阅读:28212
  •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
    2012.12.27已阅读:37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