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释义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案例分析

  北 京 市 房 山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房刑初字第00497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女, 1963年10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涿州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南正村一区60号。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于2006年3月13日被羁押,同年4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房检刑诉字(2006)第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0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称,被告人李某系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南正村光辉理发店老板。被告人李某于2006年2月间,以物质利诱等手段诱使店内员工王某(女,14岁)同意进行卖淫,并于2006年2月23日11时许,介绍王某向王某某(男,31岁)卖淫,并提供该店的后院房屋作为二人的卖淫嫖娼场所,非法获利人民币10 000元,被告人李某后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记录,到案经过,证人王某、王秀云、王洪来、王全山、时丹丹、朱雷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被告人李某以金钱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并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院根据被告人李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3月13日起至2007年9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在案赃款人民币六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在案赃物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于 妍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佳丽

相关案例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成功判缓刑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成功判缓刑审理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南刑初字第4905号案由: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裁判日期:2016年12月24日公诉机关:N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辩护人:霍X律师案情简介:N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通过聊天软件与被告人W结识,后发展为恋爱关系,自2013年底,被告人X利用其手机上聊天工具,以多个微信号和微信名....[查看详情]
  • 【导读】聂某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辩护人认为,聂某某不构成组织卖淫罪,与同案犯之间不构成共同犯罪,尚未达到组织卖淫罪的入罪标准。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意见,聂某某从组织卖淫罪变容留、介绍卖淫罪,量刑幅度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变更为五年以下,重罪变轻罪。【案情简介】聂某某于2018年7月1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
  • 案情简介李某,在多家足浴店或酒吧担任服务员,负责到店客人的接引及服务内容介绍。于2019年被以涉嫌组织介绍容留卖淫罪刑事拘留。李某家人经由网络搜索对比后,决定委托胡水清律师为其辩护。案件经过会见了解案情后,胡律师向公安部门提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在公安认定李某认罪态度不好的情况下再次会见李某,然后反复与公安沟通取保可能性。案件结果最终公安部门作出取保候审决....
  • 公诉机关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196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某某省某某市,暂住某某市某某区。被告人蔡某某,男,1954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某某市某某区,暂住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8]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蔡某某犯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
  • 审理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被告:易某辩护人:杭州律师张涛(本人)被告:陈某高某等案情简介:2012年,被告人陈某易某夫妇纠结卖淫女唐某等人租用某房间供卖淫,利用电脑等设备发布卖淫招嫖广告等信息,并雇佣王某等网络代聊人员,通过微信等平台为卖淫女拉客,被告人陈某易某收取嫖资后,按照一定比例与卖淫人员分成。截止案发,已查证被告人陈某易某容留介绍卖淫200余次。....
相关知识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
    2018.08.28已阅读:26091
  • 什么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者为他人提供卖淫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的行为。那么,如何准确理解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
    2018.08.28已阅读:12591
  •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2018.08.28已阅读:3560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容留、介绍卖淫罪的解释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利用金钱、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嫖娼者进行介绍的行为。
    2017.11.16已阅读:58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