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释义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是指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是如何构成的


  (一)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守秘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属于国家绝密级和机密级的秘密的物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展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非法持有秘密级国家秘密的行为也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予以法律制裁,但从其社会危害性的程度来看,尚不到犯罪的程度,不应以犯罪论。

  (二)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行为。所谓非法是指根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具体的规章制度,不属于接触、保管国家秘密文件的人员而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其他物品,或者虽属于保密工作人员,但其持有该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没有合法根据。比如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摘抄;收发、传递、外出携带,应由指定人员把任等。对一般人员而言,持有国家秘密本身即为非法,对于有保密人员身份的人,有关机关未曾批准复制、摘抄,行为人却持有复制件、摘抄件;有关机关未指定或者不属于有关机关指定人员而持有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等就属于非法。总而言之,行为人没有合法根据而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其他物品即为非法。所谓持有,是指以占有的意思实际支配。不论是行为人随身携带,或者隐藏、存放于其住处、工作场所,寄存在他人之处等,只要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而置于自己控制之中即为持有。如夹藏在目己的行李、邮件当中,虽然并不亲自持有,但行李、邮件最终仍然要回到自己手中,并未脱离自已的控制,仍为持有。根据国家安全法的规定,持有包括两类,即不应知悉国家秘密的人员携带、存放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携带、留存属于该项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在行为人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其他物品的既定事实下,当有关机关调查时,行为人拒不说明其来源与用途。所谓拒不说明,既包括根本就不予配合,什么也不说,又包括未能说明。如编造谎言、借口或者提供的来源与用途经查不实或无法查证的。

  (三)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一般来说,行为人身份如何不影响成立本罪。但是,如果行为人是间谍组织成员或者接受了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人员,符合间谍罪构成特征的,则应以间谍罪论处,不构成本罪,

  (四)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的主观要件

  本罪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从其主观方面的认识因素来看,行为人只须认识到自己无权持有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其他物品,认识到自己持有的文件、资料、物品属于国家秘密即可,无须确切地认识该国家秘密属于什么密级,从其主观方面的意志因素来看,行为人持有本身就意味着其希望该国家秘密处于自己的支配之下,因而不存在间接故意。实际占有国家秘密的人员有说明其来源与用途的义务,如果行为人能够说明自己占有国家秘密的来源与用途,且能够证明自己确实不知其为国家秘密,那么其实际占有行为不是本罪的“持有”,可以根据其实际来源与用途,依法处理,比如系盗窃所得,行为人不知为国家秘密而窃取,应以盗窃论,又比如行为人系捡得且不知其为国家秘密的,不构成犯罪等等 。

相关案例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三罪被判缓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三罪终被判缓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再传捷报——严如春、王贝贝、徐磊、郝亚、高勇律师受深圳触云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家属委托,在深圳某云公司、刘某、周某、熊某、张某涉嫌违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案中分别担任刘某、周某、张某和触云公司的一审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五被告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查看详情]
  • 【审理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代理人】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刘倬律师邓红梅律师【案件背景】2017年5月,康某从一名叫“丑哥”的男子及一名叫“杨某”的男子处购买毒品用于贩卖,并将购买的毒品分装好放置在其居住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共和路*号某小区房间内。后武侯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康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8)川010....
  • 龚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龚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龚某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一案的辩护人。庭前,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充分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仔细审阅了检察院移送法院的全部案件材料,现结合庭审的相关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龚某的行为....
  •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浙嘉刑初字第4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1981年7月,因继续犯有流氓赌博活动,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批准收容劳动教养三年;1983年10月13日,因犯流氓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1999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 公诉机关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倪某某,男,1993年10月12日出生,户籍在某某省,暂住本市某某区。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诉刑诉〔2018〕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倪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
相关知识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是指军职人员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的行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广义的应当是指包括我国台湾地区在内的一切国外的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或者非政府的机构、组织、人员外还应当包括在我国境内的一切国外的政府、非政府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机构、组织、人员。
    2018.08.27已阅读:21759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解读
      我国《刑法》第111条规定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本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详细请看下文!
    2018.08.27已阅读:67572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构成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014.03.20已阅读:32373
  •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即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
    2014.01.18已阅读:14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