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

释义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抢劫罪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山东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xx亲属的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xx涉嫌盗窃、抢劫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人会见了被告人,认真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今天依法参加了庭审调查,现依据事实与法律依法为xx进行辩护,结合当庭提交的辩护词,现补充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xx是从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杨良(已判刑)的鼓动下,本无犯意的xxx同意与杨良实施盗窃行为,并在盗窃过程中负责为杨x望风,由杨x具体实施盗窃行为。在盗得摩托车后,也是由杨x负责出售。显然整个过程是由杨x策划主导,杨x在此盗窃犯罪中起到了主要作用,xxx只是起到了协助的作用,对于此盗窃犯罪,xxx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

  二、在抢劫手机一案中,被告人xx的作用相对较小,应认定为从犯。

  对于抢劫一罪,xxx不是犯意的造意者,也不是共同犯罪的发动、组织者和策划者。起因是因杨x缺少一部手机,抢劫的预备工作,包括联系方式的取得,目标的选定等,都是杨x去准备的,在抢劫的当晚由于xx与杨x等人一起喝酒,在杨x提出抢手机后,由于被告xx因年轻气盛,觉得应该给朋友充个人场壮壮胆,所以冲动之下参与了这场抢劫行为。抢劫的赃物一直杨x占有并使用,xxx从未使用过该手机。可见其主观上并没有占有他人财物为己有的目的,因此,无论从抢劫行为的起因、预备工作、以及在实施过程所起的作用、赃物去向、危害后果、及xxx的参与的时机、动机等诸方面考虑来看,应认定为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的行为并没有造成较大实际损失且没有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社会危害较小,故应酌定从轻处罚

  本案的被害人未受到人身伤害,并且盗窃与抢劫所得赃物

  也予以全额追缴,社会危害性从客观上说还是较小的。

  四、xxx具有坦白情节,为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xxx到案后主动坦白,认罪态度较好,毫无隐瞒的供述了自己的盗窃和抢劫行为,并且xxx能主动、积极配合侦查人员查清案情,因此具有酌定从轻的情节。

  五、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xxx的犯罪行为是偶犯、初犯,犯罪前无前科,一惯表现较好,之所以会走上犯罪道路,是因为其社会经验少,法律意识淡薄,受到社会不良青年的诱导、欺骗,最终误入歧途。

  六、被告表示愿意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愿意积极缴纳罚金。

  七、同意适用认罪程序,节省司法资源,属于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xxx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同时xxx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能认识到其社会危害性,并深表悔过,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改过自新,不至于再危害社会。应依法从轻处罚。

  八、如果量刑过长,不利于罪犯改造。不利于回归社会,为以后形成新的隐患。刑罚的目的在于惩前毖后,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建议给被告人一个适当的刑罚,以便做到罪责行相适应。真正实现刑法的目的。

  最后,辩护人认为合议庭应综合考虑上述实际情况,给其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山东xx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xx

  201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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