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

释义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贵州一“空壳”公司专门通过网站发布虚假供货信息,签订交易合同,先后诈骗受害单位和个人预付货款上百万元。贵阳市中级法院日前开庭,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抽逃出资和合同诈骗受审。

  被告人孙某某,系贵州获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04年12月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11月,孙某某与刘碧信(在逃)作为发起人和股东,向他人借款50万元,注册成立贵州获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获丰公司),孙某某任法人代表。同月底,两人将注册资金全部抽逃,获丰公司遂成为“空壳”公司。

  2003年12月,获丰公司在网上获知宁波一家贸易公司求购金属硅的信息,孙某某即安排人与对方业务员洽谈,声称有现货可供,取得对方信任后,双方通过传真签订总金额为163.5万余元的购销合同两份后,宁波的公司便将24.6万余元预付款汇到获丰公司帐上。获丰公司因无实际履约能力,在对方多次催促下,退还8万余元,余款16.2万余元被孙某某提现转移占为己有。

  2004年7月,湛江开发区一贸易公司通过网站看到获丰公司发布的矿产品供货信息,即与获丰公司孙某某联系。双方于同月底通过传真签订高碳猛铁120吨和硅铁300吨合同,总金额为247.8万元,这家公司按约定分两笔电汇预付货款41.8万元到获丰公司银行帐上。获丰公司收款后,以各种理由不发货也不退款,孙某某分9次将该款提现转移占为已有。

  2004年8月,福建一电子有限公司在网上得知获丰公司经营广泛,遂电话与之联系,双方通过传真签订总金额为22.4万余元的桐油购销合同,这家电子公司随后预付货款6万元。

  获丰公司通过上述手段,先后诈骗一系列受害企业和个人预付货款上百万元,这些资金均被孙某某转移提现,非法占为己有。

  公诉机关认为,孙某某作为获丰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之一,在公司资金验资后,伙同他人将注册资金50万元全部抽逃,造成公司资不低债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抽逃出资罪;发布虚假供货信息诈骗受害企业和个人预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法庭将择期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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