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票据无效是指票据因不具备票据法规定的形式要件而缺乏票据上的法律约束效力,此时,所有的票据行为人均自始不承担票据责任,持票人也自始没有票据权利。那么票据无效的情形有哪些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1)根据《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大、小写未同时记载或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票据无效。(2)根据《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规定,票据未记载或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无效。(3)根据《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的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金额更改的(包括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更改的),票据无效。(4)根据《票据法》第109条、《支付结算办法》第9...
浏览全文
我国票据法规定了以下几种票据无效的情形。1.值得注意的是,在台湾地区的票据法中规定,票据金额的中文大写和数码不一致时,以中文大写为准,而票据仍然有效。2.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四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票据上有伪造...
浏览全文
票据无效签章是票据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上不符合票据法以及下述四项规定的,该签章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一、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二、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三、票据违反规定加盖银行部门印章代替...
浏览全文
《票据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2、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票据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丧失票据的申请人通过支票,由人民法院法院依法判决宣告丧失票据无效的...
浏览全文
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归类无效票据:(1)更改三项:票据的出票日期、金额、收款人名称等规定的不可更改的事项;(2)票据的出票人签章不符合规定;(3)票据金额大小写不一致。关于票据的可更改项目对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浏览全文
当事人如果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一方存在着欺诈、胁迫对方借款的行为时,权利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合同,合同则不再有效,这种情况下就会面临着侵权人开具的票据是否合法的问题。1、当事人不享有票据权利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借款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基于借款合同而获得票据的当事人则不享有票据权利,因为票据是为了保证当事人能要求付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凭证,在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况...
浏览全文
原告保险公司被告市政公司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2002年11月20日,贾某将出票人为市政公司的农业银行转账支票一张交付保险公司,票面金额为456342.02元,用途为保费,出票日期为2002年11月30日,收款人没有填写。保险公司在将本公司填写为收款人后请求付款行兑付。2002年12月4日,该支票被付款行以支票上人民币大写“叁”被涂改为由退票。保险公司即以市政...
浏览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