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摘要】:目前,我国的刑罚适用模式仍以监禁刑为主体,但是面对新形势的刑事司法发展,我们是继续采用监禁刑为主体的刑罚适用模式,还是适应世界行刑现代化的发展趋势,逐步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这是摆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本文在
【摘要】:目前,我国的刑罚适用模式仍以监禁刑为主体,但是面对新形势的刑事司法发展,我们是继续采用监禁刑为主体的刑罚适用模式,还是适应世界行刑现代化的发展趋势,逐步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这是摆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工作者面前的重大课题。本文在阐述中国视域下的非监禁刑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了我国非监禁刑的执行监督过程中存在的困境,进而提出非监禁刑执行监督困境解决的路径。
关键词:非监禁刑;执行监督;困境;解决路径;
正文:
一、中国视域下的非监禁刑及其执行
非监禁刑是相对与监禁刑而言的,是指在监狱之外对犯罪人适用刑事制裁方法的总称。即指将罪犯通过缓刑、假释、中途训练所、社区服务、罚款、赔偿、家庭拘禁等刑罚方法在监禁机关以外执行。根据上述的非监禁刑定义、我国的刑事立法以及国际社会上有关非监禁刑的论述,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非监禁刑主要包括下列种类:(1)避免审前拘留的非监禁刑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2)审判时使用的非监禁刑包括管制、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驱逐出境、赔偿损失、训诫、具结悔过、赔礼道歉、缓刑;(3)审判后使用的非监禁刑措施,包括减刑、
监外执行、假释、离监探亲、特赦等。从2004年5月开始,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在全国范围开展了减刑、假释、
保外就医专项检查活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按照通知的部署和要求,对2002年以来办理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进行了集中检查。从公开的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底,全国检察机关共清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1209247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20472件次,有关部门已纠正17431件,其中对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重新收监1247人,从中
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97件107人。推行监所网络化管理和动态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9299人次。 我国司法实践中罚金刑、缓刑和假释的适用数量很少,这意味着大量的犯罪人可能被判处监禁刑以及死刑。从以上的数据来看,我国监禁刑适用数量很大,而非监禁刑适用数量很少。然而,目前西方国家刑罚适用的重点已由监禁刑为主转入以社区矫正为主的非监禁刑模式,非监禁刑在刑事司法执行体系中地位越来越重,与监禁刑形成了鲜明对比,它不仅在适用率方面大大高于监禁刑,与监禁刑分了半壁江山,且有取而代之之势。2000年在加拿大适用非监禁刑的比例为79.76%,澳大利亚为77.48%,韩国和俄罗斯分别为45%和44.48%。 在一些国家,如瑞典、荷兰、法国、澳大利亚情况也相类似,监禁并非刑罚的重要部分,只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适用。但中国的情况却恰恰相反,有资料表明,我国90%的已决犯是被关押在封闭的设施内的,也就反映了监禁刑目前仍然是我国主流的刑罚方式,与非监禁化的国际司法潮流相比较,大大落后于国际社会的一般水平。
二、非监禁刑执行监督的困境
一是立法缺失,执行监督无据。立法上的完善,非监禁刑的执行监督才能有据。虽然,我国刑法等法律法规中对非监禁刑的执行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并不完善,较为分散。这种成文法律的不系统性,在一程度上导致了非监禁刑的执行乃至监督工作的不系统性。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作为指导,给检察机关等部门的刑罚执行监督工作带来极大的困惑与不便。这种局面必然引起非监禁刑执行监督的偏差,影响监督效能的发挥,导致在监督实践中,缺乏具体尺度,从而造成不力监督或者监督过当。
二是重视力度不够。思想上的重视是做好工作的基础。目前,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一般集中力度放在对监禁刑执行监督的工作上,而对非监禁刑的执行监工作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众所周知,检察机关一般对看守所等场所派驻驻所检察室,作为专门监督机关,使得监禁刑的执行监督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但是,对于管制、缓刑等非监禁刑的执行监督,检察机关很少投放专门的人力和物力开展工作,造成了监督工作缺乏系统性和专门性。 [page]
三是执行监督手段不足。从目前我国的法律现状和司法实践来看,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非监禁刑执行监督的手段,不仅数量上少之又少,而且在质量上相差甚远。这种追寻目标预期手段和现实状况的大相径庭极大地遏制了非监禁刑执行监督的力度和效果。例如:刑事诉讼法第224条仅仅规定,检察机关在刑罚执行监督中“如果发现有违法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纠正”,却没有对纠正的手段、纠正的程序、纠正的后果做出具体规定 。这种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性直接导致检察机关对非监禁刑的执行监督工作苍白无力,很多情况下形同虚设。
四是法律文书送达不及时,造成交付与执行工作脱节。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一方面是罪犯宣告非监禁刑执行后,审判机关不依法向执行机关送达或超期送达监外执行罪犯相关法律文书,造成执行机关监管无据;另一方面是罪犯在看守所羁押的,判决后审判机关虽然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但是看守所在释放非监禁刑执行罪犯后,有的不及时或根本不把判决书等向非监禁刑执行罪犯的辖区派出所送达,致使部分监外执行罪犯执行脱节。
三、非监禁刑执行监督的解决路径
(一)逐步完善立法,规范执行监督行为
由于检察机关监督的措施力度不够,而执行活动的立法又存在缺陷,必然会疏于监督或执法疲软而导致监督真空地带。因此,应加快对刑罚执行方面的立法。首先应完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诉讼法》中概括性、原则性和实践中很难操作的条款具体化。如上述谈到的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程序,假释事前监督的规范操作程序等。其次增加检察机关事前监督和实质监督的职能,如对罪犯的假释、保外就医在决定或裁定前就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即把各地的创新性探索和作法上升为法律,使刑罚执行监督有法可依。再次,完善检察机关对非监禁刑执行监管活动的监督立法。
(二)加强对执行监督工作的领导,促进对执行工作的监督
刑罚执行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检察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上级检察机关要经常深入基层,检查下级检察机关开展刑罚执行监督工作的情况,提出指导意见。监所检察人员要对本地区刑罚执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及时向上级检察机关报告。要做到信息渠道畅通,情况和问题反映客观,使工作中的问题能及时得到发现和解决。同时,各地检察机关监所检察干警应恪尽职守,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派驻监所的检察人员要深入监管场所,把监督关口前移,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静态监督为动态监督。
(三)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各部门互动监督
通过联系制度规范各自的执法行为,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交流信息,互通情况,向社会公布对非监禁刑执行罪犯的举报、咨询电话,接受人大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推行公开审查、听证、公示等制度,将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全面公开,增加执法工作透明度,实施“阳光工程”,避免“暗箱操作”。
(四)建立非监禁刑执行罪犯重点回访考察制度
重点回访考察是监督的必要手段,也是全面了解公安机关管理教育非监禁刑执行罪犯的制度是否落实,非监禁刑执行罪犯的生活状况、思想状况是否有所改变、是否存在脱管、失控等一手材料的有效手段。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重点回访考察工作:一是考察登记表下发至各派出所由其协助到村委会、居委会进行考察并负责反馈;二是对监外罪犯及其家庭进行走访,了解公安机关管教制度的落实情况、监外罪犯脱管失控情况及他们的生活、思想情况;三是对保外就医罪犯,配合公安机关通知其到指定地点复查身体,保外就医条件消失的,及时予以收监,可以续保的督促有关部门办理续保手续。
(五)借鉴优秀经验,逐步完善执行监督体系 [page]
为建立对非监禁刑执行人员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对于做得好的典型,各个职能部门应互相交流,借鉴成功经验,如建立定期巡察、实地考察和专项检察制度。决定机关和执行机关对每名非监禁刑执行人员填写考察监督跟踪表,实行一表流程管理,做到表随人走,跟踪考察,刑罚执行完毕后,由执行机关将此表送交检察机关 。
四、结语
刑罚的实际执行体现了国家刑罚制度正义的实现,意味着我国刑事诉讼活动的终结 。而非监禁刑执行制度,更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罪犯教育改造的方针和人道主义的行刑思想,对于激励罪犯悔过自新,提高罪犯改造质量,保障罪犯合法权益,维护监管场所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非监禁刑执行监督机制还处于探索阶段,逐步完善未来的执行监督机制,真正使执行监督职能得以实现,除上述提到的完善监督机制的相关途径外,还要加强调研工作,深入调查和分析非监禁刑执行监督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执法工作规律,增强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不断适应发展着的非监禁刑执行监督工作。
作者:覃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