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尽可能给执行人寻找货款,法院给企业发去协助执行函,但该企业接到函后却擅自支付了工程款,为了惩戒这种漠视法律文书的行为,贵池区法院日前对该企业开出了罚单。
原告某建材公司系建筑材料的生产、销售企业。2013年,被告洪某因工程需要,多次从原告处购买混凝土多孔砖。后经双方结算,洪某尚欠该公司货款 20多万元,因一直拖延未支付,原告诉至法院。该案经调解结案,但调解协议生效后,洪某并未自动履行。无奈之下,原告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洪某所承建的工程还有30多万元的工程款尚未结算。当日,执行法官便向该发包方贵池区某企业发出了冻结裁定书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告知了该企业的负责人,待双方结算后,须协助法院将洪某的工程款20多万元扣划至法院账户。但几个月之后,该企业却擅自向洪某支付了工程款。得知这个消息,执行法官随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责令协助企业追回擅自处分的财产,若逾期不能追回,则由该企业承担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
该企业负责人此时才如梦初醒,及时履行了垫付义务,鉴于该企业及时纠正错误,法院决定免除对该企业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