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履行的,法院可以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对其的到期债权强制执行。
2、如果第三人(被执行人的债务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如被执行人对其不享有到期债权,或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已结清),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即法院对异议的理由不进行审查)。
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1、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法院是否同意将被执行人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至第25条是关于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规定,在这些规定中并没有关于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为被执行人的规定。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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