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的几种情形
更新时间:2014-02-24 10:14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如何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消除?
解除失信名单方式:
1. 被执行人对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纠正,相关部门将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若申请成功,将在3个工作日内撤销失信被执行人。
2. 被纳入失信人名单的期限为2年,情节严重则可能延迟1-3年。期限届满后,将在三个工作日内被撤销。
3. 失信人为未成年人的,不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删除失信信息的情形包括:
1. 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2.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 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且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4.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5. 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6.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7.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需要注意的是,有纳入期限的失信被执行人,不适用上述删除失信信息的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同时,依照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若被执行人再次出现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外,依照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若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