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平安网讯 上海某公司委托律代理执行案件,因委托合同约定不明确产生争议,在执行未果的情况下,该公司将受托律师告上法庭,要求律师承担执行未果的不利后果,赔偿其损失。2009年5月26日,周口市川汇区法院通过再审审结上海某公司诉马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驳回原审原告诉讼请求。
2004年12月1日,上海某公司与马某签订委托合同一份,约定马某全权代理公司执行,确保8万元归公司所有,其余24000元扣除执行费用后归马某所有,马某必须保证2005年6月1日前把8万元人民币交给公司,执行中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另约定,公司中途撤回委托,要承担马某的损失费,公司不如期得到8万元执行款,由马某承担一切责任。合同签定后,上海某公司即提供了相关材料,但未出具授权委托书。执行中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全部农业银行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经再审法院认为,原审原、被告签订的委托协议书属委托合同,该委托协议的真实意思只是原审原告委托原审被告代为行使索债的权利。原审被告在王明昌于2005年7月起诉时和再审诉讼中均以对该委托协议内容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其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了申请撤销权。该合同属可撤销的合同,合同自始无效。原审原告要求原审被告支付8万元及损失,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错误,但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对原审判决应予维持。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审原告诉讼请求。(通讯员:周口市川汇区法院 王春华 张艳霞 洪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