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约定级别管辖范围
更新时间:2019-01-31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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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对民事诉讼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民事诉讼的案件时常发生,我们一般会要考虑管辖权的问题,所谓的管辖权是指由哪一人民法院对原告提起的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民事诉讼约定管辖地的确定对民事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那么民事诉讼约定级别管辖范围有哪些?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新旧民诉法的区别
1、增加了可以“约定管辖”的当事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
2、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修改成“合同的当事人”;
3、增加了“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事诉讼约定管辖的主体
根据上述区别可以看出,新的民诉法将“约定管辖”的当事人由原来的合同双方当事人,扩大到“合同的当事人”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
1、“合同当事人”指依法签订合同并在合同条件下履行约定的义务和行使约定的权利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它社会团体。合同当事人常见是双方,但也有三方以至于多方。合同担保人(保证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等均可以成为合同当事人。可见,新民诉法扩大了可以约定管辖的主体,这也是符合实践需要的作法。
2、“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财产可分为:有形财产(又称“有体物”.),如金钱,物资;无形财产(又称“无体物”.),如债权,知识产权,虚拟财产权等。也可以为:积极财产,如金钱,物资及各种财产权利;消极财产,如债务。日常生活中常见的财产有房屋、土地、车辆、船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金钱等等。根据新民诉法的规定,因这些财产权益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管辖法院。
三、民事诉讼约定级别管辖范围
(一)在审理级别上,协议管辖仅适用于第一审民事案件
当事人在协议时只能约定一审的地域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将依法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诉讼约定由中级法院或者高级法院管辖,或者相反,否则就会违背民事诉讼法有关审级的规定,造成审级混乱。
(二)在管辖类型上,协议管辖限于非专属管辖的诉讼
对于专属管辖诉讼,《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的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专属管辖是按照诉讼标的的特殊性所确定的管辖,具有强制性,因此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
(三)在表现形式上,协议管辖为要式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由于《民事诉讼法》第34条要求协议管辖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因此,以口头形式约定管辖法院的,约定无效。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民事诉讼约定级别管辖范围的相关资料。现行司法解释并不强制要求在书面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同时也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之外达成的管辖协议。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咨询我们找法网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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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院级别管辖的意思是什么
法律分析: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法院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不同的案件,当事人应去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如何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级别管辖权?
法律分析: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一是诉讼当事人的所在地(尤其是被告的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二是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或法律事实与法院辖区之间的联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如何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级别管辖?
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其管辖的划分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而地域管辖指的是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民事案件的起诉,当事人应该根据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进行管辖法院的选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