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案件的立案问题

更新时间:2019-06-30 1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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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社会公正不断得到实现。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司法机关就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强有力的国家机器。在许多时候,当人们把纠纷提交给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或者公证机关公证,当人们的权利、义务得到法

  社会进步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社会公正不断得到实现。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司法机关就是实现社会公正的最强有力的国家机器。在许多时候,当人们把纠纷提交给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进行裁决或者公证机关公证,当人们的权利、义务得到法律的确定之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并不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致使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这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赋予了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权利。

  申请执行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的开始主要有两种,即:申请人申请执行和审判员移送执行。移交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由审理该案的审判人员将案件直接交付执行人员,随即开始执行程序的行为。申请执行,是指生效的法律文书中的实体权利人,在对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时,向人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的行为。申请执行权,是当事人诉权在执行程序中的重要体现,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

  由申请执行引发出的执行程序是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只有及时、正确的立案受理并完成执行工作,才能使诉讼纠纷得到最终解决。同时,如果不强制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义务,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就不能实现,法律文书也将成为一纸空文。因此,强制执行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当事人的申请执行的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立案。因此,立案审查是决定一个申请执行案件能否进入执行程序的关键,对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在这个过程中有许多问题需要探讨,下面笔者就申请执行立案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进行一些探讨。

  一、关于审查申请执行案件的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其递交的申请执行书、有关法律文书是否生效、法律文书是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是否明确、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以及是否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等形式要件。而实际上,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不是要求对某个法律文书的强制执行,而应该是依据法律文书请求人民法院对某个具体的对象进行强制执行。所以,当事人既需要提供执行依据,又应当提出车辆、房产、钱款等明确的执行对象。如果单纯根据当事人形式上的请求就实施强制执行,执行的对象就是盲目的,起码在形式上是盲目的,强制执行的启动就是草率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请执行案件的立案时,要进行实体要件审查即案件实际的执行条件,包括明确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等。通过实体审查,保障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全部具有执行条件,不仅能够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又可以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和质量,同时,又能调动当事人参与执行的积极性。形式要件与实体要件同时具备才符合完整的执行立案条件。对欠缺实体要件的,可以通过暂缓立案,或向申请人发放债权凭证予以处理。[page]

  二、在申请执行案件的立案工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一)关于执行当事人。所谓执行当事人,就是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换言之,就是法院判决、裁定、仲裁裁决等具有给付性质的执行根据上所确定的债权人与债务人。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执行当事人的称谓并不统一。《民事诉讼法》一般使用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这一对概念,但有时也使用“债权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等概念。司法实践中,执行当事人的称谓也较混乱。因此笔者建议执行当事人称谓应当统一,建议使用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这一对称谓。

  (二)关于执行主体。执行主体,是指依照执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够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者终结的组织或者个人。执行活动是在人民法院和执行当事人的参加下进行的,人民法院和执行当事人都是执行主体。执行根据的效力,原则上只及于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一般情况下,只有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和义务人为执行当事人,人民法院也只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实施强制执行。但是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因实体法上的原因承受执行当事人地位,享有申请执行人的权利或者承担被执行人的义务,因此他们也可以成为执行主体。但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义务的证明文件。

  (三)关于执行管辖权。受申请执行的法院是否享有管辖权,是审查申请执行时的一个重要问题。执行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各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强制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确定执行案件的管辖权,有利于权利人行使申请权,使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有利于人民法院内部的工作均衡和协调;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在涉外执行的情况下,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根据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对于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只有享有管辖权,才能立案受理,否则就不能立案受理。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应当受理;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四)关于申请执行的期限。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当事人申请执行,应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在司法实践中,在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公证机关作出裁判、裁决或者公证文书后,没有告知当事人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提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没有告知当事人提起申请执行的期限;同时,由于有些当事人法律知识匮乏,在没有告知其申请执行权利时,便不知道自己还享有申请执行的权利,当事后得知,提出执行申请时,已经超过申请期限,人民法院对此申请不予受理,致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违背了设立申请执行权利的初衷。[page]

  2、法律规定,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分期履行的债务,债权人只能分期申请执行,对未到履行期限的部分无权申请执行。这种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不但增加了法院的执行工作量,而且增加了债权人的诉累,更严重的是为债务人逃避债务、抽逃资金、转移财产提供了条件,增加了人民法院执行的难度,与诉讼经济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违背。

  针对以上两个方面,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建议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期间和申请执行的法院。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增加一项规定作为第五项,即修改为:“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五)申请执行期间和申请执行的法院。

  二是建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进行修改或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规定在分期履行的执行案件中,只要查明债务人有能力履行全部债务的,申请人有权申请被执行人履行未到期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将分期履行的全部债务一并予以执行。

  三、在申请执行案件的立案工作中,要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1、申请权与执行权的关系。申请权是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一种权利,当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的时候,法律赋予了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享有一种司法救济的权利即申请执行权。执行权是人民法院所享有的一种法定权利,即人民法院有权强制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除移送执行的案件外,人民法院的执行权要由权利人的申请执行,并被人民法院受理后,才能行使。可见,在申请执行案件中,没有申请人的申请就没有人民法院的执行,申请权的行使是执行权行使的前提和基础。只有认清申请权和执行权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申请权与执行权的关系,依法、及时、准确受理执行案件,依法行使执行权,才能从根本上保护当事人的申请权、保障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实现。

  2、立案审查与强制执行的关系。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根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而立案审查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料进行审查,即对申请执行是否超过申请的期限,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的主体资格,该申请执行案件的事实和理由是否成立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可见,立案审查是决定人民法院对该案件是否强制执行的前提。立案审查与强制执行的任务不同、各自独立,立案质量直接影响着强制执行。因此,立案庭在提高立案质量、依法立案的同时,应加强与执行局的工作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对那些涉案人数众多、影响较大的案件,更应及时沟通,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协调、顺利开展。[page]

  3、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人民法院审查执行申请应当依法进行,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依法及时受理,对不该立案的坚决不予立案。同时,要考虑到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全面实现依法治国还需要一个过程。有些案件在审查执行申请时还要考虑到我国的国情、民情,考虑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在审查执行申请时,要处理好执行法律与执行党的方针、路线和政策的关系,防止和克服脱离大局,就案办案,“司法至上”的观点,特别对于那些社会矛盾突出、政治敏感性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一定要讲究工作方法,把握好立案时机,避免矛盾激化,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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