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强制执行竞合及其解决

更新时间:2019-06-29 18:38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强制执行竞合的概念界说一般来说,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物在某一个方面或某个点上的重合且彼此又互相排斥的一种状态。而法学中的竞合,则是指由于某些法律事实的产生,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拟制法律关系产生,这些法律关系之间相互交错、冲突的现

  一、强制执行竞合的概念界说

  一般来说,竞合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物在某一个方面或某个点上的重合且彼此又互相排斥的一种状态。而法学中的竞合,则是指由于某些法律事实的产生,而导致两种或两种以上拟制法律关系产生,这些法律关系之间相互交错、冲突的现象。这一概念经常运用于各个法学领域,如请求权的竞合、担保物权的竞合以及犯罪竞合等等。由于这种互相排斥的状态使得人们最终只能选择实现一种结果,所以,不管竞合发生于何种法学领域,都存在如何适用法律解决这种状态的问题。

  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如果债务人应当履行的给付义务是单一的,并且只有一个债权人,那么,执行机关可以直接依执行根据确定的债务人的义务,对债务人的财产或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实现债权人的权利,这时不会发生竞合问题。但是,如果债务人应当 履行的给付不是单一的,如债务人应当对多个债权人履行给付,或者债务人应当对同一 债权人履行多个给付,这时,由于多个给付的种类和内容不同,它们之间就可能产生既 互相排斥又互相重合的现象,从而使各个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同时获得满足。这种民事强 制执行程序中存在的既互相排斥又互相重合的现象,就称为强制执行竞合。所以,强制 执行竞合,是指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或先后依不同的 执行根据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产生的各债权人的请求之间相 互重合或排斥的状态。

  强制执行竞合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认为,强制执行竞合应当包括金钱请求权之间的执行在内,而狭义的概念则认为强制执行竞合不包括金钱请求权执行 之间的竞合在内。本文是从广义上来研究强制执行竞合的。也就是说,笔者认为强制执 行竞合应当包含金钱请求权之间的执行在内。其理由有二:(1)尽管金钱债权具有同质 性并可以分割,但对数个不同执行根据的强制执行之间所产生的排斥和重合并不会因此 而消失。例如,A法院判令甲向乙归还欠款5000元,B法院又判令甲向丙承担侵权损害赔 偿金3000元,如果乙和丙分别以A、B两法院的生效判决为执行根据,对甲的某一特定财 产申请强制执行,则构成了强制执行竞合;(2)尽管金钱债权执行之间的竞合可以依据 参与分配程序予以解决,但是,参与分配也只是处理金钱债权执行之间的竞合的一种方 法,并不能因此而否定金钱债权执行竞合的性质。

  二、强制执行竞合的类型化分析

  在执行实践中,由于执行根据的种类、债权人请求内容及生效法律文书发出机关的不同,执行竞合的现象经常发生。根据执行根据的种类及债权人请求的内容等构成要件,理论界将强制执行竞合划分为三种类型: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和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page]

  (一)终局执行与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

  终局执行,是指以终局裁决或其他终局处理的法律文书为根据的强制执行。对已开始实施终局执行的特定财产,其他债权人依据不同的执行根据对其申请强制执行,就形成终局执行与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例如,债权人甲根据法院的一个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终局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决定拍卖债务人的一处房屋;而同一时期,债权人 乙又依据另一个以交付该房屋为内容的执行根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要求该债务人向其 交付同一房屋,这样,债权人甲和债权人乙之间就产生了请求上的排斥,他们的债权无 法同时得到满足,于是,在这两个执行之间就发生了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

  以终局执行根据的给付内容为标准,可将终局执行划分为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和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那么,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之间、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是否都可以发生强制执行竞合?对于这一问题,我国台湾学者有不同的看法。有的学者认为“终局执行之间发生竞合的情形有二:一为金钱请求与特定物交付请求之竞合,另一为二执行名义均以交付同一特定物为请求内容时之执行竞合”; [1](91 )也有的学者认为:“通常终局执行,限于金钱债权之支付始有强制执行之竞合可言——,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之竞合,即所谓分配程序也,其情形有二:一为对于已为强制执行之财产,他债权人明示其欲就该财产处分所得价金受分配。二为对于已开始强制执行 之财产,他债权人再申请强制执行,而视为参与分配之声明”。 [2]以上两种观点中, 前者认为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不包括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其理由是:金钱债 权终局执行之间,尽管不同的执行根据的执行先后或同时针对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 但是,各个执行程序之间并不相互排斥,执行只是量的问题。与此相反,后者却认为终 局执行之间的竞合仅指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因为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如 物之交付或债务人行为或不行为请求权的执行,通过一次执行即告终结,不发生强制执行的竞合。对此,笔者认为,如果仅仅从狭义上理解强制执行竞合,则由于金钱请求的 强制执行之间并不相互排斥,可以认为不发生强制执行竞合问题。但是,本文是从广义 上探讨强制执行竞合的,也就是说,强制执行竞合的发生包括各个执行请求互相重合及 互相排斥的情况,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即属前者。所以,强制执行竞合的情 形中,不能排除各个执行债权人均以满足金钱请求为目的的强制执行竞合。因此,终局 执行之间的竞合应当包括三种情形:金钱债权请求的终局执行与非金钱债权请求的终局 执行之间的竞合、非金钱债权请求的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以及金钱债权请求的终局执行 之间的竞合。[page]

  (二)保全执行与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

  保全执行是强制执行的一种,是指在取得终局的、确定的法律文书以前,为保证人民法院将来作出的生效判决能得到顺利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以维持财产现状,限制债务人处分其财产。保全执行的执行根据,是经过保全裁判程序作出的法律文书。

  在大陆法系国家,依所保全债权的种类,将保全执行分为假扣押执行和假处分执行两个方面。假扣押执行,是指对债权人以给付金钱或可换为金钱给付为内容的请求,为保 全将来的强制执行而对债务人的财产予以查封,禁止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程序;假处分 执行,是指就债权人金钱债权以外的请求,为保全以后的强制执行而采取的确保性、制 止性或履行性措施,如禁止债务人变更请求标的物的现状,或确定有争执的法律关系的 暂时状态等。 [3](63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9章规定的财产保全虽然是一种保全执行,但 是,并没有区分假扣押和假处分两种制度。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的财产保全执行既承担 着国外的假扣押执行的功能,又部分承担了国外假处分执行的功能,但在内容、措施等 方面远不及两者丰富,所发挥的作用也因此受到很多限制,较两者小。例如,命令债务 人容忍债权人通行其土地的保全执行就无法通过现行的财产保全执行完成。因此,为了 扩大保全执行的功能,应当引入假扣押与假处分概念,按所保全请求权的性质对保全执 行进行分类。 [4]

  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是指针对债务人的同一财产,有多个保全裁定,而在强制执行时发生的互相排斥现象。例如,甲依据保全裁定请求法院对乙的财产进行查封之后,丙以另一保全裁定为依据,也请求法院对乙的同一财产进行查封,这时,甲的保全执行与 乙的保全执行之间就产生了竞合。从实践中看也是这样,由于财产保全的适用,特别是 在不同的法院之间的保全裁定,均是针对同一债务人的同一财产,这就造成在执行中必然互相排斥,从而发生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如实践中常常出现的同一财产被重复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即属此类。(注:对此,我国有学者认为,财产保全执行所采取的措施都是临时性、控制性的,不能实施其他处分性措施,如变卖、拍卖、分配等。既然 不能将财产在保全期间最终处分,也就不发生两个以上保全裁定的执行排斥的问题。但 如果其中一保全的权利人在本案中获胜诉判决,并申请执行时,就发生该判决的执行与 已有的保全执行的矛盾,如果允许终局执行,保全执行就失去意义;这时,保全执行的 竞合转化为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间的竞合。(参见常怡主编:《强制执行理论与实务》 ,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第重35页)也有学者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禁止重复采取 保全措施,故在实践上和理论上均无发生保全执行间竞合的可能。)[page]

  由于保全执行可以分为假扣押执行和假处分执行两种,因此,保全执行之间竞合的情 形具体地说有以下三种:

  1.假扣押执行之间的竞合

  执行标的物经实施假扣押后,其他债权人再对同一执行标的物申请假扣押执行,这时,就产生了假扣押执行之间的竞合。例如,在甲与乙的债务案件中,甲为了保证法院判决生效后自己的债权能够得以实现,向法院申请对乙的财产进行查封。之后,在丙与乙的债务案件中,丙为了保证法院的判决生效后自己的债权能够得以实现,向法院申请对乙的同一财产进行查封,因此而发生了两个假扣押执行之间的竞合现象。

  2.假处分执行之间的竞合

  假处分执行之间的竞合,是指债权人依保全执行根据向法院申请实施假处分执行后,其他债权人也对该债务人的同一执行标的请求实施假处分执行而产生的两个假处分执行之间的竞合。例如,在甲诉乙侵占其房屋的案件中,甲请求法院对该房屋实施查封措施 ;与此同时,在丙诉乙房屋买卖、要求乙交付房屋的案件中,丙也请求法院对同一房屋 实施查封。这样,两个假处分执行之间就发生了执行竞合。

  3.假扣押执行与假处分执行之间的竞合

  假扣押执行与假处分执行之间的竞合,是指债权人依保全执行根据向法院申请实施假扣押执行之后,其他债权人又对该债务人的同一执行标的申请实施假处分执行;或者债 权人依保全执行根据向法院申请实施假处分执行后,其他债权人又对该债务人的同一执 行标的申请实施假扣押执行而产生的强制执行竞合。例如,在甲与乙的债务案件中,甲 向法院请求对乙的房屋实施查封;同时,在丙诉乙侵占其房屋的案件中,丙也请求法院 对同一房屋实施查封,因此而发生了假扣押执行与假处分执行之间的竞合。

  根据实施假扣押与假处分的具体方法不同,假扣押执行与假处分执行之间的竞合又可分为以下三种具体形态:

  其一,假扣押执行与假处分执行方法相同的竞合。例如,假扣押执行与假处分执行都是以实施查封作为禁止债务人对特定不动产所有权进行转移的方法。

  其二,假扣押执行与假处分执行方法不相抵触的竞合。此种情形,是指对同一标的物,假扣押执行所采取的方法与假处分执行所采取的方法不同但不互相抵触。例如,依某 一债权人的假扣押申请对债务人的某一土地查封后,依另一债权人的假处分申请命令债 务人容忍其通行该土地的执行。

  其三,假扣押执行与假处分执行方法相抵触的竞合。例如,对依据假扣押执行根据已实施查封的动产,其他债权人再依据假处分执行根据申请命令债务人交付该动产。 [5][page]

  (三)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

  保全执行与终局之间的竞合,是指在债权人请求实施的保全执行过程中,其他债权人依据终局执行根据针对债务人的同一特定财产请求实施强制执行;或者在债权人请求实施的终局执行过程中,其他债权人依据保全裁定请求对债务人的同一特定财产实施保全执行,所产生的执行竞合现象。例如,债务人的某一财产,在诉讼开始后至判决生效前,人民法院基于一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保全裁定,并且采取了查封、扣押或冻结措施;之后,其他债权人在与同一债务人进行的另一诉讼中获得胜诉,并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 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在此情况下,如果获得胜诉判决的债权 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即终局执行得以实现,则保全执行就失去了意义;如果法院维持保 全执行现状,则终局执行就会受到阻止,终局执行中债权人的权利就无法得到保护。这 样,由于不同性质的执行所发生的冲突和排斥而产生了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 。

  三、我国强制执行竞合问题的解决

  应当说,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强制执行竞合问题解决的有关规定,对于实践中强制执行竞合的解决确实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有关的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不仅条文比较粗陋,而且存在诸多冲突。如我国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强制执行竞合的规定,既有平等清偿原则,又有优先清偿原则,从理论上讲,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互相冲突的,有时甚至会造成无所适从。同时,扣押的效力因强制执行清偿原则规定的混乱而更显得失调,从而导致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的错位。解决强制执行竞合问题,应当从强制执行竞合的基本理论出发,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探索和研究我国应遵循的原则,并协调我国法律规定在强制执行清偿原则、扣押措施以及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等问题上的矛 盾和冲突。

  由于强制执行竞合分为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以及保全执行之间的竞合三种形态,所以,解决强制执行竞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终局执行之间竞合的解决

  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又可分为三种形态,即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与非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非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对于这三种竞合形态,有的学者根据各执行程序是否互相排斥,又将其分为两类,即执行程序目的不相排斥者和执行程序目的互相排斥者。 [4]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由于 各个执行程序目的相容,可以并存。非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如果各执行程序 的内容相容,也可以并存。如多数债权人均依容许通行的终局执行根据,请求债务人容 忍在其同一土地上通行。这两种情形都属于前者。而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与非金钱债权终 局执行之间的竞合,或非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之间竞合且各执行程序内容互不相容的, 则属于后者,此时,只能满足一种债权。[page]

  1.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之间竞合的解决途径

  非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如果各执行程序相容,可以并存,应并案办理,这里暂且不谈。下面仅就金钱债权终局执行之间的竞合如何解决进行探讨和研究。

  金钱债权的终局执行之间,由于各执行程序目的相容且程序相同,所以,都需要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权。但是,在多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是平等地按比例受偿还是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因其先申请而获得优先受偿的地位的问题上,各国在立法上却有不同的做法,并由此形成了优先清偿主义、平等清偿主义和折中主义。笔者认为,在我国实现优先清偿主义的强制执行原则是发展的一般趋势。

  (1)我国采用优先清偿原则的理论依据

  各国无论是采用平等清偿原则还是采用优先清偿原则,都是为了充分体现民事强制执行的价值,即保障民事强制执行程序的公正和效率。我国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强制执行竞合的规定既有平等清偿原则,也有优先清偿原则,从理论上讲,作出这样的规定是互相冲突的,有时候甚至会造成无所适从。例如,在保全执行与终局执行竞合中,如果两者同为金钱债权的执行且不足以清偿债权时,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88条的规定,即依优先清偿原则对先申请执行的债权人优先清偿,还是按照民事诉讼法《适用意见》第297条规定对各债权人按债权额的比例进行分配,就难以抉择。

  我国法律对于平等清偿原则与优先清偿原则作出相互矛盾的规定,是与我国的文化传统、社会心理、价值观念等因素密切相关的。我国有几千年的文明史,长期以来形成了我国民众普遍存在的对结果公正或实体公正的依赖情结和较强的“重义轻利”意识。但 是,随着中国的现代化发展的渐进,在市场经济规则的强大压力下,使得我国民众对“ 义”与“利”又有了新的观点和认识。伴随着对机会平等、程序正义与效率的认识的不 断深化,强制执行优先清偿原则也自然地融入其中。因此,在对我国强制执行法的改革 中,我们应当更新执行理念,确立优先清偿原则,这也是我国解决强制执行竞合问题的 最佳选择。

  在我国确立优先清偿原则的理论依据如下:

  第一,优先清偿原则从程序公正出发,更有助于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如前所述,公正与效率是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两大价值。在公正与效率之间还存在着价值评价标准问题,即在此两种法律价值发生冲突时如何评判取舍。首先,在民事强制执行中,公正 与效率是互相包含、互相依存的。效率作为满足人类需求的一种价值,其中内含着公正 的精神。从某种意义上说,效率所追求的是以最经济、最佳的方式来实现公正。同样, “当代社会中法律正义的公正内涵的确定,也需要借助于资源使用与配置的效益评价。 某些行为的正义或公正性,甚至直接可以用效益作为度量。” [6]其次,在民事强制执 行程序中,公正与效率之间也存在产生矛盾和冲突。[page]

  在公正问题上,笔者认为程序公正观更具有现实意义,它打破了传统的实体公正的观念,确立了程序法自身的保护实体权利的方法,体现了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不依附于实体 法的独立价值。应当说,程序公正的价值取向更符合世界各国强制执行清偿原则的发展 趋势。从程序公正出发,强制执行优先清偿原则并不违反债权人平等原则。首先,债权 人对于债务人的强制执行,是利用国家的公权力强迫债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尽管强制 执行程序不如债务人的自由清偿行为简便,但是,两者之间在本质和目的上并无不同。 既然在债务人自由清偿的场合,后来的债权人无法否认先前的债权人受清偿的效力,那 么,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其原理应当是一样的,自然也应当允许债务人的清偿行为有时 间上的先后,先申请者先受偿;其次,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一般来说,先申请执行的债 权人在事前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去查报债务人的财产。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也 是这样,如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规定”第28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 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这就是说,债权人要申请强制执行,并不是简单 地填写一张申请书而已,更重要的是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那么,对于债权人花费心 机获得的执行财产线索,理应由该债权人优先受偿。平等清偿原则允许申请参与分配的 债权人不劳而获地分享先申请强制执行债权人所得的利益,实际上是用形式上的平等掩 盖实质上的不平等。

  第二,在效率问题上,优先清偿原则较之平等清偿原则也具有明显的长处:首先,债权人优先受偿权的顺序根据强制执行时间的先后而取得,其程序简便易行,债权人只要有执行根据就能进入扣押、拍卖程序,从而提高强制执行效率;其次,确立优先清偿原则,有利于提高债权人的法律保护意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便于法院及时解决执行案件,以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最后,实行优先清偿原则,还可以避免在平等清偿原则下,由于其他债权人不断地申请参与分配,法院一再重新制作参与分配表,而导致的强制执行程序迟延。同时,避免债权人在获得胜诉判决后迟迟不申请强制执行的现象发生,也可以减少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隐匿财产的机会。

  第三,在我国实行平等主义清偿原则不仅程序复杂,而且还有其他的限制,如管辖权的障碍。我国的法院判决一律由一审法院执行,而不是由债务人所在地法院执行,这样 ,每个案件往往产生多家法院争相执行一个标的物,而不是由一家法院处理,对参与分 配程序的实施非常不便。特别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不同地方的法院之间为了各 自的利益,要做到公正客观地保护所有债权人的利益是很困难的。[page]

  综上所述,我国在解决强制执行竞合问题上应当确立优先清偿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更充分地实现强制执行程序的公开、公正、合理、及时等价值要求,体现强制执行程序的经济性及合目的性。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执行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33880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相关知识推荐
什么是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例如行为人甲欲杀死某乙,开枪后不仅致乙死亡,
想象竞合犯还是法条竞合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怎么理解
想象竞合犯也称观念的竞合、想象的数罪,是指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申请强制执行的后果
申请强制执行的后果
申请强制执行程序
想象竞合和法条竞合的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
是否有竞合关系?如果有的话属于哪种竞合?
指挥人员违抗命令,临阵畏缩,作战消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破坏军婚罪和重婚罪是法条竞合还是想象竞合
破坏军婚罪与重婚罪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竞合关系,但其仍有着以下本质区别:行为方式不尽相间。破坏军婚罪具有与现役军人的配偶同居或者结婚两种方式;而后罪则仅表现为与
不是很理解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有什么区别?
您好!法条竞合和想象竞合的区别如下:第一:一个行为触犯的数罪,这数罪所属的法条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内容上的重合,如果不存在任何重合,属于想象竞合犯;如果存在某种内容
违法行为竞合时处罚原则
违法行为竞合时处罚原则
执行根据的竞合
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有什么区别,谢谢
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区别主要在于
月薪三千,一次罚款五百合理吗?
你好,为什么罚款?罚款需要规章制度的
论强制执行竞合之解决
论强制执行竞合之解决
执行根据的竞合
在哪里查询自己的低保?
查询自己的低保可以去当地的乡镇政府的民政部门查询。低保人员的名单是应该公示的,都是公开的,但是不允许查询别人是否是低保户。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
我在家生孩子一年了,我该怎么办?
如果被单位无故辞退的,可以先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
民事强制执行竞合
民事强制执行竞合
执行根据的竞合
六盘水改造房屋怎么样给补偿
法律分析:我国目前对于漏水补偿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主要赔偿:维修费和因漏水而造成的其它财产的损失。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二条施工单位不按工程
强制执行竞合问题研究
强制执行竞合问题研究
执行根据的竞合
您好,我想问一下,天津市五险一金最低交费基数是多少?
法律分析:五险一金分是由个人缴纳和企业缴纳组成,两者的缴纳比例每个城市略有不同。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取决于上一年的月均工资与当地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水平。一般来说:
宁德修建房子怎样给赔偿
房子被损坏赔偿金额是有标准的,主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这个需要协商,费用由损坏方出。
我以在深圳交社保18年今年差一年退休可现在找不了深圳工作退休能领深圳社保吗
购买社保不管是你在哪里购买社保都是可以购买的,只是不同的户口在退休时能拿到的养老金会更多以及医疗报销的更多,像深圳的话,如果没有在深圳购买社保满10年的话,在退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