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申请人不应预交执行费
更新时间:2019-07-01 08:16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按照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执行费。笔者认为,该规定不利于保护执行申请人的权益。民事诉讼一般分为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审判是为了确认当事人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按照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执行费。笔者认为,该规定不利于保护执行申请人的权益。
民事诉讼一般分为审判阶段和执行阶段,审判是为了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执行是为了保证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执行是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审判阶段已经预交了案件受理费,又在执行阶段再预交申请执行费,从而使当事人因同一民事诉讼重复交费。
笔者认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应当预交申请执行费。人民法院的执行经费可否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不能因此增加当事人的负担。故建议对《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进行修改,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不再交纳申请执行费。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
【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依法收取申请执行费。执行法院一律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申请执行费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须预交执行款吗?
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不需要预先缴纳执行申请费。但人民法院在执行到位的首批执行款扣除人民法院依法应收取的执行申请费。申请时需提供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判决文书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