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相关说明
更新时间:2019-07-02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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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司法机关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仍故意转移毁损。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司法秩序,直接对象是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隐藏、变卖、转移和故意毁损的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司法机关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仍故意转移毁损。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公务活动和司法秩序,直接对象是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隐藏、变卖、转移和故意毁损的行为,情节严重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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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赔偿规定
查封扣押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查封、扣押是对行政相对人占有或处分其财产的限制,目的在于防止当事人毁灭证据,保证行政决定能够顺利执行,保证行政相对人金钱、财产给付义务的履行。根据法律规定,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一、查封扣押和冻结的区别。
1、 查封适用于不动产,因为不能转移。
2、冻结是关于银行帐户,资金、帐号之类的。
3、针对的事物不同,查封所针对的是物,如动产及不动产,而冻结针对的是虚拟财产等。
二、查封扣押的原因。
1、法院检察院冻结,民事诉讼中法院依法地方裁定冻结;
2、政府相关机构或司法机关的冻结,如单位因涉嫌犯罪;
3、公司存在和银行的财务纠纷,银行向法院申请冻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扣押财产是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主要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合法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因此扣押财产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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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br/>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br/>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br/>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br/>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br/>
(三)扣押财物;<br/>
(四)冻结存款、汇款;<br/>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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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br/>
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br/>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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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最高法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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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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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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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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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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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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