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规范执行程序终结条件

更新时间:2015-03-07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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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日,南京中级法院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指导性文件的精神,结合全市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民事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统一民事执行案件程序终结条件和规范恢复执行案件管理工作的规定(试行)》,进...

  近日,南京中级法院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上级法院指导性文件的精神,结合全市法院民事执行工作民事执行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统一民事执行案件程序终结条件和规范恢复执行案件管理工作的规定 (试行)》,进一步严格民事执行案件程序终结条件,加强和规范恢复执行案件的管理,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该《规定》包含25条,对可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结案的情况予以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明确了至少须完成的调查事项,其中包括,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有关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有关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等情况。

  该《规定》明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案件具备恢复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执行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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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有哪些?
法律分析: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人民法院已经按照执行程序的要求,完成了法定执行手续,并采取了相应的强制措施,尝试了各种执行手段和方法,但案件仍然无法执行完毕。在查明被执行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暂时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执行工作暂时没有必要继续进行,因此法院裁定本案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这意味着本执行案件即告结案,暂时结束执行程序。 之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这种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如果申请执行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恢复执行,应当重新立案。
执行程序多久才会终结
终本日期就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日期。法院执行过程中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要是针对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6个月)采取各种执行措施,都不无法将本案执行完毕,而暂时做的一个结案处理。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 (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而中止执行满两年,经查证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人民法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的。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p> 执行终本是法院执行过程中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简称,主要是针对在法定的执行期限内,也就是6个月内,采取各种执行措施,都无法将本案执行完毕,而暂时做的一个结案处理。 </p> <p> 法律依据: </p> <p>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p> <p>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p> <p>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p> <p>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p> <p>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p> <p>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p> <p>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p> <p>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p>
律师解答动态
您好,这种情况确实比较棘手,但并非完全没有办法。根据实务经验,我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建
宋鹏飞律师
宋鹏飞律师
23分钟前
可以委托代理人调取基本信息向法院
唐文刚律师
唐文刚律师
24分钟前
你好,这种赠予一般认定是有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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