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的事实与理由范本:
申请人与甘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甘XX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申请人周XX借款40000元,并从2013年5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借款利息直至付清时止,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共计1240 元,由被告甘XX承担。
被告甘XX之夫王XX遗留了一套为位于XX县X住房,现申请人已向XX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房屋,已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申请人王XX、潘XX、王XX都有继承该房屋的权利,因此,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追加被申请人王XX、潘XX、王XX为四川省XX县人民法院(2014)XX执字第XX号的被执行人,望批准!
①被执行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可以追加其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但是是在遗产范围内执行,没有遗产继承的,是不能变更增加这些人的;
②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的,其财产代管人必须配合执行其代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③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的执行案件的,可以追加其监护人或者在该未成年人成年后追加其未被执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公民的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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