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存在问题及其原因

更新时间:2014-06-30 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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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司法工作中能永垂不朽的宗旨就是:公平与效率,要实现这一宗旨,少不了两个配合:一是法官立足于事实的根据地,公平执法,以法律的文书和条令进行公平的判决;二是严格执行,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必须真正的落实...

  司法工作中能永垂不朽的宗旨就是:公平与效率,要实现这一宗旨,少不了两个配合:一是法官立足于事实的根据地,公平执法,以法律的文书和条令进行公平的判决;二是严格执行,对于已经生效的判决必须真正的落实到执行中去。这两点就是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必要条件。但,“执行难”的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其主要原因是:

  (一)客观因素而导致“执行难”

  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在债务的激烈竞争过程中,双方都有一定的损失,特别的,被执行人甚至会倾家荡产,这就让不少案件的被执行人无力执行或者说是没办法执行,因为在客观上被执行人已经丧失了承担债务的能力,这就导致了在客观因素上,造成了“执行难”的问题。

  (二)被执行人的背景显赫、实力强大

  在司法执行的过程中,由于不少的被执行人是某地方的骨干企业或者是特别大户,中国的传统思想是以“和”为贵,同时执法人员也存在一种心理:怕得罪人,以后吃不了兜着走。故此,由于这类被执行人的背景显赫、实力强大的因素,使得执行工作更为艰辛,步步难移。这类被执行人在历史上被灌输了一个名号 “保护主义”的宠儿,但,在促进强制执行制度的过程中,“保护主义”是必须解决的问题,本文将提出相关建议。

  (三)缺乏完善的执行工作体制

  立足于我国人民法院的现状,如果将法院的执行工作和审判工作进行相比,就会发现二者之间的性质存在巨大的不同:审判工作在于裁判,是对是非的一种辨别和判断;而执行工作则属于一种活动,属于行政活动的范畴之内,执行工作是以国家强制力为核心的行为,具有很强的主动性。但是,立足于我国法院的整体情况进行研究,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进行审判的监督行为,而执行工作却要将上级与下级之间的定位放在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领导关系上。这也就是“执行难”的重要因素之一了,缺乏一个完善的执行工作体制,如何能有效地去执行呢四一)领导的重视程度不高。

  在我国的司法工作中,部分法院的领导存在一个思想问题:不够科学的思想——重审理、轻执行!这种思想导致了领导对执行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从而致使几乎所有的工作人员都对执行机构的工作不重视、不正式,以致执行工作上的工作人员在执行中常常出现物资短缺、资金短缺等问题,还出现对执行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不高,除此之外,相对于审判工作者而言,执行工作人员的限制和标准处于较低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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