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以物抵债的执行方式

更新时间:2019-07-02 22:0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以物抵债的现实可能性以物抵债就是以被执行人拥有的财产、物品、其他财产权利抵偿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金钱货币债权,从而终止执行程序、消灭全部债权债务关系。以物抵债具有代物清偿的特性,作为一种债的履行方法,在民间被广泛运用,如合同之债、侵权之

  一、以物抵债的现实可能性

  以物抵债就是以被执行人拥有的财产、物品、其他财产权利抵偿申请执行人所享有的金钱货币债权,从而终止执行程序、消灭全部债权债务关系。以物抵债具有代物清偿的特性,作为一种债的履行方法,在民间被广泛运用,如合同之债、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的当事人之间都可能发生以物抵债。

  1、物的特点。在法律上,物是能够成为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并能够为人们所控制和支配的一切物质和非物质资料(或称财产),包括实物、现金、土地使用权和其他财产权利。物必须具备三个特点,一是物必须存在于人体之外;二是必须能够满足社会的生产和生活需要;三是必须能够为人们所支配。物的分类也有多种,最重要的有动产与不动产,主物与从物,原物和慈息,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等等。物的特点和它的分类是认识和运用以物抵债的基础。

  2、用于以物抵债的物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物。物分布的广泛性和人与物的依赖关系,决定了并非所有的物都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物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即商品。商品的二重性就是它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商品(物)的有用性,是满足生产、生活需要的特性,是物的自然属性。价值是凝结在商品(物)中的一般人类劳动,是物的社会属性,是交换价值的基础,交换价值是一种价值与另一种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以物抵债之所以能够进行,完全是由物的使用价值和价值决定的,当然也会与市场的需求量、物的可提供量有关,但这并不是基础性的,最基本最关键的因素还是物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从物的分类来看,禁止流通的物是不能以物抵债的,如枪支弹药就不能抵偿任何债务。限制流通物,在流通方面受到一定限制,是可以以物抵债的,但会受到某些方面的限制,至于流通物,在抵债方面不受限制。

  3、以物抵债的债权债务的内容应当为金钱货币债务,不能为人身和行为。债的标的只能是物和行为。其物包括现金、货币、实物、其他财产权利。金钱货币虽然是一种财物,但它是一种特殊的财物,很有必要把货币与一般的物区别开来。货币作为商品交换的媒介,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手段、储藏手段和充当世界货币的功能。这些功能决定了货币债权债务是最普遍、最典型的债的表现形式。货币债务要求以货币履行,但在货币履行不能时,以物的给付代替货币支付是经常发生的事。行为虽然也是债的内容,但行为往往难以用货币表示其价值,而且行为之债也要求以行为来履行。人身在奴隶时代是能够进行买卖,如在市场上的奴隶买卖,奴隶成为债的标的,废除奴隶制后,人身就再也不能成为合同、债的标的。特别是现代文明时代,必须重视人身的价值和尊严,必须加强人权保护,必须把物限定的人身之外。从交换的角度来看,最初是物与物之间的交换,货币出现以后,就有了货币与物之间的交换,当货币作为支付手段这个链条断节时,就必须用实物和其他财产权利抵偿债务以充当货币的支付功能,所以金钱货币债务才能用物的给付代替货币的支付。[page]

  二、以物抵债的构成要件

  以物抵债是债权人受领实物和其他财产权利的给付以代替原定金钱货币给付而使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为:一是必须有原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二是原定债权债务是以金钱货币履行的;三是必须有债务人以金钱货币履行债务发生严重困难;四是存在以物的给付代替货币给付的可能性,两种给付在价值上相当;五是必须有债务人受领物的给付。

  1、以物抵债必须有原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这是前提条件,只要有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债权人享有的债权在到期后,除债权人放弃债权,可随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要履行义务也必须要有原定债务的存在,否则可以拒绝履行。以物抵债是债的一种履行方式,也必须要有原定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

  2、以物抵债的债务应当是货币债务。要求以货币履行的债务,只有当债务人以货币的履行发生困难时,才能发生以物的给付代替货币支付,使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如果能够以货币履行的,也就不会发生以物的给付代替货币支付。

  3、当债务人以货币履行债务发生困难时,才发生以物抵债。就现实社会的债务来看,绝大多数债务的履行应当是以金钱货币的支付完成的,但是货币支付的链条常常会脱节,在这种情况下,为实现债的目的,以物的给付代替货币支付就会发生必然性。

  4、以物的给付代替货币支付时,两种给付在价值上应当相当,或者当事人认可价值相当。物的给付代替货币支付时,期中隐含着价值相等的因素,是价值规律在起作用。当事人认可价值相当,包含有主观因素,主要考虑的是物的有用性,即使用价值,而价值相当,是客观,完全由市场价值规律、竞争关系,供求关系决定。

  5、以物抵债必须有债权人实际受领物的给付。在以物低债中,不管债务是否同意物的给付,只要债权人同意受领物的给付,即使债务人不同意物的给付,也可强行查封扣押,作价抵偿给债权人,实现以物抵债,达到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

  三、以物抵债的特点

  1、以物抵债具有广泛的适用性。以物抵债作为执行案件的一种执行方式,在大量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中得到有效的运用,对案件的类别没有限制性要求,适用范围较为广泛。但是有一点要特别指出的是执行依据的内容应当是以货币履行。在执行案件以外,当事人之间以货币履行的债权债务关系都存在适用以代物抵债的可能性。

  2、以物抵债在价值上要有等价性

  以物抵债强调的是物的给付代替货币的支付,这种以物的代替给付是完全建立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的。由货币的支付转化为物的给付,在形式上发生了变化,但实质上,其价值保持不变,具等价有偿性。价值相等是两种债务履行方式的核心因素,这里的价值是社会价值而不是个别价值,物的价值与货币化支付的价值应当是相当的,或者当事人认可价值相当。在执行实践中,应当进一步规范物的价值鉴定机制,达到物有所值。如在执行甲偿还乙借款10万元一案时,甲用现金支付发生困难时,但甲有一价为10万元的门面房一间,那么就可以用甲的这间门面房抵偿乙的借款10万元。但是当甲乙双方为门面房的价值发生争议时,就应当委托物的价格评估机构予评估确定其价值。[page]

  3、以物抵债要以债权人的受领给付为原则

  以物抵债可以是当事人自愿协议进行,也可能是因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而强制性的方式进行,但是都要以债权人的受领为前提条件。如果债权人拒绝受领物的给付,即使是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也不能成立以物抵债、只能拍卖或者变卖查封、扣押物物品后以货币支付债务,不能以物抵债。但是以协议方式以物抵债,则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则,以强制性方式进行的以物抵债,则适用强制执行中的有关规则。另外就债务人同意以物抵债,而债权人则不同意受领,因缺少债权人受领物的给付,不能构成以物抵债。

  4、以物抵债在程序上具有终止执行程序,在实本上具有消灭实体权利的效力

  以物抵债虽然是变更了债的履行方式,但从执行程序上看,它具有终止执行程序的效力。当事人一旦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的,或者以物的给付抵偿债务的,执行程序终止,当事人不得反悔,即使反悔,也不得恢复执行程序,案件作结案处理。从实体上看,以物的给付代替的是原定货币的给付,在价值上是相当的,具有消灭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效力。物一旦被债权人受领,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得到全部实现。当事人不得反悔。

  5、以物抵债的执行方法分为自愿和强制两种。自愿以物抵债是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并通过协议的履行,实现以物抵债。强制性的以物抵债,是通过强制性执行措施以被执行拥有的合法财产抵偿申请执行人债权。

  四、以物抵债的司法实践

  以物抵债的执行方法,主要讲的是在执行程序开始之后,执行程序终结之前,以被执行人拥有的合法财产抵偿申请执行人的货币债权的活动。

  1、以物抵债的执行必须在执行程序中进行。在执行程序以外的以物抵债,仅仅能作为代物清偿看待,是合同的一种履行方式。而执行中的以物抵债,首先要有生效法律文书的存在,此外还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启动执行程序,在执行中,当被执行人以现金的支付发生严重困难时,才能以其拥有的合法财产抵偿债务。

  2、以物抵债的物应当是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

  以下财产不宜用来抵偿债务:

  (1)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须的衣服、家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page]

  (2)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的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3)未公开的发明或未发表的著作。

  (4)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5)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用于以物抵债的其他财产物品。

  3、以物抵债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以强制性为例外。

  在执行过程中,当被执行人以货币支付债务发生严重困难时,执行人员应当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并对其相应原物品、其他财产权利采取必须的限制其流转的措施,通过斡旋、说话,以促成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的执行和解协议,并通过履行该和解协议,达到案件的执结。对于被执行人既不以现金支付,也拒绝以物抵债的情况下,在执行金钱货币不能的情况下,及时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拥有物权,并委托价格评估机构作价后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实现以物抵偿。

  4、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当双方当事人对财产价值争议较大时,应当根据财产的类别和状况委托相关的中介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价值。土地使用权应当委托土地评估机构评估、房屋价值应当委托房屋评估机构评估,一般物品应当委托物价评估机构评估。一方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可申请复核,并请求重新评估。

  5、按担保法规定的方式执行担保物权。以物抵债的执行方法,涉及到担保法规定的抵押物的执行,质押物的执行,留置物的执行。对上述财产的执行,首先是查封抵押财产,扣押质押、留质物品;对上述财产、物品进行评估价;最后是将上述查封、扣押物品、财产向社会公开拍卖,或者折价抵偿给债权人。

  6、在以物抵债的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应当始终处在主导地位,即使是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的协议,法院必须审查协议的合法性,违法的以物抵债的协议无效,不得履行,即使履行了,必须执行回转。

  7、以物抵债中的善意取得的问题,目前争议较大。物权的善意取得,是当事人依物权法规定的方法,善意地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有效物权,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对物的权利。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①须从无处分权人手中取得;②须以物权法规定的方法取得;③物权必须是合法有效的;④须给付对价;⑤须为善意,即无直接恶意、间接恶意,也无重大过失和知悉抗辩原因,否则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以合法(善意)占有的他人财产抵偿债务的,一种观点认为申请执行人受领物的给付后,享有该物权,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另一种观点认为申请执行人受领该物的给付后,不享有该物权,不构成善意取得;还有一种观点认为申请执行人受领物的给付后,有条件地享有该物权,有条件地成立善意取得。本人赞同第三种观点。例如:甲借用乙一价值为600元的山地牌自行车,放在家中,在执行甲给付丙欠款500元一案,甲与丙协商以甲家中的那辆山地牌自行车交付给丙,以抵偿其欠款500元,因该山地牌自行车已使用半年,原价600元降价为500元。该案例中,甲借用乙的自行车放在家中,为合法善意地占有该自行车,甲将该自行车抵偿给丙,因该自行车仅以交付为物权发生转移,不需要办理其他手续,而丙取得该自行车支付了对价,并且在不知道该车为乙所有时,丙就善意地取得了该自行车的所有权,乙不得向丙主张权利,只能向甲主张债权,请求赔偿损失。但是申请执行人知悉物的权利存在瑕疵时,仍受领该物,就不能构成善意取得,对物也就不享有任何权利,不能构成以物抵债。[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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