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服刑时,不按判决缴交罚金的情形,不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但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
在裁量罚金数额时应否考虑犯罪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但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结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由此可见,在司法实践中,从有利于判决执行的角度出发,在罚金裁量的时候应当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
在当事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当被纳入失信人名单后,人民法院会记载并公布失信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基本信息(如果是机构或其他组织则公布法人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和失信人失信行为的基本情况、生效法律文书约定义务的履行情况等,而失信的自然人或机构、组织的信息中只会公布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如果失信人是自然人,在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的高消费和非生活或工作必需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不得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并且不得乘坐G字头动车的全部座位,其他动车不得乘坐一等以上座位;
2、不得在星级以上酒店、宾馆、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消费;
3、不得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不得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不得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不能旅游、度假;
7、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不得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由此可知,被纳入失信人名单后不单只不可以购买房产和非经营类的必需车辆,还会被限制高消费和和非生活工作上的必需消费。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常期限是两年,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第二条规定,如果被执行人有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的期限。如果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并且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
而失信被执行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解除失信人名单,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1、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并且人民法院通过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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