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期间的共同债务离婚后还需承担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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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40岁刚出头的沈丽萍与丈夫赵雨民已于前年11月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赵雨民应支付双方婚姻期间共同债务分割后应承担的份额,但赵雨民至今分文未付。沈丽萍无奈上诉

  40岁刚出头的沈丽萍与丈夫赵雨民已于前年11月离婚,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赵雨民应支付双方婚姻期间共同债务分割后应承担的份额,但赵雨民至今分文未付。沈丽萍无奈上诉法院。

  沈丽萍认为,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女儿沈晨怡由妈妈沈丽萍抚养,爸爸赵雨民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建行贷款109000元及其他欠款合计149000元由双方各半承担,因建行贷款由沈丽萍归还,故赵雨民应于2006年12月25日支付14500元,2007年12月25日支付20000元,2008年12月25日支付20000元;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三套归女儿沈晨怡所有,其中联建房由赵雨民居住,商品房由沈丽萍居住,但双方对上述房屋无处分权。

  赵雨民辩称,在离婚协议中涉及的三套房屋虽约定了赠予女儿,但至今未办理过户、转移占有手续,根据离婚协议的约定,联建房应当由赵雨民居住使用,但是其中的部分房屋被前妻沈丽萍擅自出租给他人,侵害了他的权益。所以对离婚协议中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应当重新确认,请求法庭驳回诉讼请求。

  桐乡法院经审理认为,沈丽萍与赵雨民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第三条对债务的分担约定明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赵雨民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逾期不付,应赔偿对方相应损失。赵雨民认为其居住的部分房屋被沈丽萍擅自出租给他人,租金收益应抵消其欠债务,法院不予支持,因为双方在离婚时约定将三套房屋赠予女儿沈晨怡,以沈晨怡为出租方与他人签订租赁协议并无不当,沈丽萍收取租金后以女儿名义存入银行及投资已足以证明她未将该款用于自身。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赵雨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沈丽萍人民币34500元,延期利息2508.97元,二项合计37008.97元;于2008年12月25日支付原告沈丽萍人民币20000元。本案受理费1225元减半收取612.50元,由赵雨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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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网贷债务离婚后不一定共同承担。具体来说,如果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双方需共同承担;如果是一方个人网贷且是不合法的债务,则不需要共同承担,由一方个人承担。因此,在离婚时,需要明确债务的归属和性质,以便正确处理债务分担问题。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清偿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款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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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婚前债务的具体处理:首先,如果债务是夫妻共同的,双方应协商确定偿还的比例和方式,可以选择共同偿还或分别偿还;其次,如果是个人债务,那么由借款方个人承担,但必须确保债权人的权益不受损害;最后,如果存在争议或不确定的情况,建议咨询律师或通过法院进行裁决。 以上三个答案围绕离婚后婚前债务的核心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符合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