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信用社诉田凤荣等债务纠纷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受理法院]:吉林市红石林区基层法院[裁判类型]:民事[审判程序]:一审[裁判时间]:2000年11月07日[裁判字号]:(2000)红民初字第120号[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受理法院]:吉林市红石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类型]:民事
[审判程序]:一审
[裁判时间]:2000年11月07日
[裁判字号]:(2000)红民初字第120号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案情摘要]:原告:吉林省桦甸市红石镇信用社。法定代表人:范锡勤,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崔占喜,1939年8月22日生,汉族,退休干部,住×××。被告:田凤荣,1963年12月8日生,汉族,吉林省桦甸市
[案例正文]:
1999年12月30日,二被告结为夫妻,原告向二被告催款时,让被告高举重新办理抵押担保手续,被告高举未予同意,2000年5月24日原告又再次向二被告催款,被告田凤荣出具了人吕云飞在原告处曾经贷过款的证明。

本院认为,本案贷款合同法律关系清楚,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有理。被告田凤荣继承了前夫吕云飞的遗产,其中的房产抵押并未改变财产的所有权,理应偿还吕云飞生前的债务。被告高举担保有效,但已超过担保期限,原告主张被告高举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为保护公民的法人和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田凤荣偿还原告桦甸市红石镇信用社会贷款20000.00元,利息13272.00元(1997年2月9日起至2000年5月末止)。合计33272.00元,于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给付。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高举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340.00元,由被告田凤荣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分院。

审判长 邹先林

审判员 张殿杰

审判员 张玉岭

二000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张丽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
我在债权债务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已帮助 182966
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找法网咨询助手
官方
当前在线
立即咨询
找法网咨询助手提醒您:
法律所涉问题复杂,每个细节都有可能决定案件走向,若问题紧急,建议 立即咨询 律师,并详细描述自身问题,以获得 针对性解答。24小时在线,平均5分钟回复。
电动车丢了。您可以到交警大队观看监控录像吗?
您好,可以报警,由民警调取监控录像
购物平台泄露个人信息怎么办?
你好,建议你报警处理,希望帮到您
总承包商已经支付了分包商的工程款,总承包商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你们之间协议是怎么约定的按照约定主张责任
主题上开通彩铃扣了钱然后我又关了怎么办
你好,建议主动报警处理,可能涉及刑事
弟弟拿了姐姐的赔偿金不分怎么办但是姐姐没有赔偿金协议
您好,具体情况方便沟通一下吗,事情什么时候发生的
1分钟提问 海量律师提供在线解答
  • 1
    提交咨询
    详细描述您所遇到的问题或纠纷并发送
  • 2
    接入律师
    耐心等待律师解答,平均5分钟及时响应
  • 3
    获取解答
    还有疑问?60分钟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