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和妻子的债务纠纷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男方欠女方5万元钱,两年内还清。之后两人复婚,但打闹不停,妻子认为丈夫是为逃避债务而复婚,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丈夫支付欠

  一对夫妻因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协议中明确:男方欠女方5万元钱,两年内还清。之后两人复婚,但打闹不停,妻子认为丈夫是为逃避债务而复婚,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丈夫支付欠款,这起妻诉夫还款案,结果妻子一审胜诉。

  ●离婚欠账●

  2

  2年前,小雨和小她一岁的大军喜结连理。那时,小雨是国有企业职工,大军是军人,两人的婚姻也曾赢得很多羡慕的眼光。婚后,儿子的出生为小家庭平添了不少欢笑。远在南方的大军,以一封封家书寄托了自己对家中亲人的无限思念。小雨一人边带孩子边工作,默默地支撑着这个家。她心中有希望:只要丈夫转业回家,一切都会好起来。

  1994年,他们经过漫长的14年的两地生活,大军转业了。夫妻俩距离近了,生活中的小摩擦却在增多。大军的父母在农村,没有固定的收入,他很自然地承担起赡养老人的重担。除了要赡养父母,大军还经常接济自己的兄弟姐妹。也许大军付出的太多,也许是忽略了与妻子的沟通,渐渐地,小雨感觉丈夫和自己并不一心。想想结婚这十几年,大军从没有向自己公开过收入,做事也从不与自己商量。是大军在欺骗自己的感情吗?双方矛盾不断加剧,打闹成了家常便饭。大军对此满腹委屈,刚转业时,自己在单位工作认真负责,很得领导赏识,还任有职务,可小雨经常到单位吵闹,严重影响了自己的工作。

  家常便饭式的碰撞,不断地消磨着两人的感情。1998年11月,小雨和大军的第一次婚姻终于走到了尽头。他们在民政部门的主持下,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在协议中,双方同意:男方向女方借的5万元钱,男方在两年内还清。

  就是这短短的十几个字,为日后纠纷埋下了祸根。

  ●复婚讨账●

  经过几年分离,2002年9月,二人又复婚。复婚的原因,双方说法不一。

  小雨说,当时协议离婚时约定,大军在单位分到的一套房子归小雨母子居住。因为大军没房住,他多次要求回去住,但遭到拒绝。原本为躲避吵闹而分手的两个人,又开始重复吵闹。吵闹后,大军曾向她保证,只要能复婚,他保证不再打小雨了。孩子一天天长大了。为了不让儿子难堪,小雨在得到大军的保证后,他们又于2002年9月复婚。但复婚之后,打闹还是停不了。小雨认为,大军欠自己那5万元还没还完,之所以想和自己复婚,纯粹是为了逃避还债的义务。为此,她不得不加紧了向丈夫赵大军追要债务的行动。

  大军却说,本来两人协议离婚就是假的,目的是为了要房子。离婚后,他和小雨还订过一个复婚协议,内容是,房子到手后二人立即复婚。事实上他们也是这样做的。在他们协议离婚的第二天,小雨单位就分给她了一套集资房。由于这协议离婚本身就是假的,所以欠款之事就更无从谈起。他根本无须还那所谓的欠款。再说,他们本是一家人,他大军的钱就是她小雨的,自己还钱给老婆感觉真是很可笑。[page]

  尽管这样,两人协议离婚后,大军在2001年1月24日和3月27日,两次共偿还小雨1.24万元欠款。2001年3月27日那次还钱,大军和小雨都在还款条上签了自己的名字。在两人复婚之后的2003年3月5日,小雨已经向法院起诉要求大军归还欠款时,大军也以同样的方式还小雨1000元。3次还款之后,大军尚欠妻子3.66万元。

  ●判决债权债务继续有效●

  大军和小雨又成一家人了。丈夫欠妻子的钱还有必要偿还吗?2003年3月,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婚内债务纠纷案。对于此案,原告被告双方存在不同的见解。原告小雨认为,大军欠她的5万元钱,是为大军的一个亲戚买户口所用,并非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况且,他们在协议离婚时已对此有过约定,应属于她的婚前财产,赵大军理应归还。事实上,他也实际履行了一部分。

  大军却不这么看。他认为,既然是夫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财产应共同所有,他现在和小雨是一家人,钱是谁的都一样。让他还妻子的钱,等于把钱从左口袋中取出,再装到右口袋中。

  审理此案时,管城区法院的法官之间也产生了争议。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成员间的离异不仅导致夫妻间身份关系的解除,而且将对子女成长乃至社会的稳定产生一定的影响。一般认为,只有在夫妻离婚时,才能约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其实,将婚姻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在离婚诉讼中一并处理,在很大程度上是法院基于对诉讼经济原则的考虑。而事实上,无论是在时间上还是空间上,它们都是可以分离的。

  法官们还特别注意到,本案中所凸显的当事人权利意识的复苏。作为婚姻关系当事人,小雨对自己婚前个人债权向债务人即现在的丈夫提起债务诉讼,这本身就是一种权利意识的觉醒。

  法院认为,此案涉案债权属于原告的婚前个人债权,结婚使得双方由债权、债务人变为夫妻,但身份的转化并不能使双方的债权债务发生转变。

  2003年5月25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令丈夫大军以个人所有的财产偿还妻子小雨3.66万元。对于这样的结果,赵大军无法接受,他认为法律规定夫妻财产是共同拥有,他本人除了工资以外又没有别的收入,平时每月要按时向妻子交生活费,他根本没有个人财产,法院的判决没有实质意义。

  (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说法★

  一、婚前的债权债务不因结婚而混同

  张新生(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只有在他们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才能组成具有特殊身份关系的联合体。对外该联合体具有整体的性质,对内夫妻双方并不因为婚姻关系的建立而各自丧失独立的人格,当事人双方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是夫妻关系存续的前提。他们在婚前的债权债务不能因为结婚而混同。[page]

  那么,已经复婚了的孙小雨为何还要向丈夫追要欠款呢?一般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判令夫妻一方对另一方任何形式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判决,在判决的实际履行中都有流于形式的危险。因为此时夫妻财产尚处于共有状态,让一方给付对方钱款,无异于把钱从左口袋装入右口袋。这是审判实践中所面临的一个问题。故而本案判决中强调,被告大军要以独立的个人财产来向原告小雨偿还债务。这就在一定程度上为判决的切实履行提供了法律支持。

  二、夫妻可以有独立的个人财产

  张新生:依照现行法律规定,婚姻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独立的个人财产,夫妻各自以自己的个人财产,承担相应债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个人财产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婚前个人财产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过一定的时间,可以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新修订的《婚姻法》放弃了前述转化理念,着重于个人财产的保护,使婚姻关系中个人财产固定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否认了婚前个人财产的自然转化。

  二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有两种性质:一种可以作为共同财产,如夫妻双方共同的工资收入或经营所得;另一种是法定的作为个人财产的收入,如一方被指定作为单方继承、接受赠与所得及伤残赔偿等等。若以第一种财产履行判决,则必须以双方约定分割收入、使之转化为个人财产为前提。在未分割前,该财产处于夫妻共有状态,无法执行。第二种性质的财产虽然是法定的个人财产,可以用于执行,但其中的特定指向部分如伤残赔偿金是具有特定人身性质的,也是不能予以强制执行的。这是执行中应当特别注意的一个问题。

  尽管现实中,我们不希望夫妻之间因债权债务而法庭相向,但我们却希望他们各自拥有自己独立的思维和独立的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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