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时出具精神损失费欠条是否有效?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同居10年后双方分手,陈娟认为亏大了分手可以,请支付精神损失费。张坚迫于无奈写下欠条20万元。后却没有归还这笔损失费,终被同居女陈娟诉至法庭索款20万元。鉴于陈娟虽

同居10年后双方分手,陈娟认为亏大了“分手可以,请支付精神损失费”。张坚迫于无奈写下欠条20万元。后却没有归还这笔“损失费”,终被同居女陈娟诉至法庭索款20万元。鉴于陈娟虽持借条,却不能说明曾经交付该笔钱款的事实等原因,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于日前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陈娟和张坚恋爱同居多年,后由于性格冲突而关系日趋淡薄。陈娟称,在2008年2月4日,两人从外地回到上海准备结婚,但遭到张坚的拒绝。“你不同意结婚,就要把双方的关系说说清楚。”对于陈娟的问话,张坚未置可否。于是,陈娟便称双方相处这么多年,自己付出了这么多:“我还曾汇款30万元到张坚的帐户上。”由于双方僵持不下,陈娟便要求张坚支付多年来的精神损失费。张坚无语之中,同意写个借条。当时找不到白纸,就随手在一个香烟盒上写了欠条:“今欠陈××精神20万元正,2008年2月归还”。写毕,张坚想想不妥,便把“精神”两字划掉了。但是,直至今年年初,张坚仍没有支付这20万元的意思,于是,陈娟便将张坚诉至法庭,诉请本金和利息。

  张坚辩称,与陈娟同居了10年多。期间怎么可能向她借款。该欠条是在2008年分手后,陈娟要求补偿她的精神损失费才写的。但这是非法债务,故不同意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借款的交付直接影响到民间借贷关系的生效。但在本案中,就双方间的借贷关系,陈娟仅提供了张坚出具的欠条,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交付借款的事实。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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