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在外借钱,妻子是否需要偿还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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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家住省城的阿成与阿英于2002年12月结婚,婚后常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而产生争吵,2008年8月,两人离婚。可2009年3月,阿英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阿成在2006年4月向老友

  家住省城的阿成与阿英于2002年12月结婚,婚后常常因为一些家庭琐事而产生争吵,2008年8月,两人离婚。可2009年3月,阿英突然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阿成在2006年4月向老友刘某借款6万元用于房屋的整修,却一直未予归还,为索要借款,刘某将他们二人告上了法院。在法庭上,阿英辩称,刘某与阿成之间形成的债务关系,自己不清楚,且对于这个借款也不予认可,不知道阿成借款的事实,请求驳回对刘某自己的诉请。法院经审理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由于阿成向刘某所负上述债务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阿英对借条的真实性不持异议,另外其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这6万元借款为个人债务或这6万元借款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因此对刘某的诉请应予支持,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阿成与阿英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向刘某偿付所欠借款人民币6万元。

   案件点评:

   在本案中,所需要点明的关键点:一、时间:阿成与阿英于2002年12月结婚,2008年8月离婚,而根据刘某手中的借条显示,阿成是于2006年4月向原告刘某借款,在2002年12月到2008年8月这个时间段应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所以,我们可以看出,从时间上,阿成因为整修房屋向刘某借款6万元是在婚姻存续期间,依据法律应视为夫妻间的共同债务。二、借钱之目的:阿成借钱是为了整修房屋,应视为为夫妻共同生活而借钱,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认定这笔6万元债务应为夫妻间共同债务很显然是有法可依,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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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他在外的债务和信用卡欠款需要我来偿还吗?
你好,如果夫妻一方所欠信用卡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有偿还责任。(如果未举债的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责任)搜集证据,能够帮你争取。打字说不清楚,具体来电详细些。为了对更好地帮助你,需要看下你的材料,有理帮你打赢官司 无理助你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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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边是涉及多少金额呢
淘宝开店时,平台通常要求商家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用于保障消费者权益。如果店铺因违规被关闭,保证金可
你好,公民不能随意捕杀流浪猫狗。
您好,这种情况我建议你咨询一下征兵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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