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期间男方借款 债务应由谁来还?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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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记者今日从江油法院获悉,江油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离奇的债务纠纷案。郑某在当年与妻子离婚诉讼期间,向他人借了10万元,后来金某和郑某离婚。8年后,金某却被当年借款给前

  记者今日从江油法院获悉,江油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离奇的债务纠纷案。郑某在当年与妻子离婚诉讼期间,向他人借了10万元,后来金某和郑某离婚。8年后,金某却被当年借款给前夫的人告上法庭,要求金某替前夫还债。

  金某与郑某是夫妻,由于夫妻感情不合,1996年金某便与丈夫分居两地,少有联系。2001年4月,金某向江油人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讼,2001年9月15日江油法院作出判决,同意了金某的离婚请求。自此,夫妻之间再无任何来往。2006年,郑某在一起车祸中死亡。今年4月1日,王某突然登门造访金某,并拿出一张10万元的借据,要求金某替夫还债。金某一头雾水,原来这张欠条是前夫郑某于2001年9月16日签订的,那个时候郑某与自己已经离婚,没有任何瓜葛了。她认为前夫在离婚前几年就离家出走,向王某借款的事情,她并不知情,是前夫一人所为,并不与她有任何的关系,而且这张借条是在她与郑某离婚后签订的,不能生效,因此拒绝了王某的要求。

  王某说,1997年1月,郑某想去做生意,急需资金周转,于是就找到他,分两次从他那里借走了10万元,当时约定利息6分,之后一直未还。2001年9月16日,也就是郑某和金某判决离婚的第二天,郑某给王某写了一张欠款共计10万元的欠条,约定2009年3月31日之前还清,逾期不还,每月按6000元利息计算。但这之后,他没有收到郑某的还款。今年,两人约定的还款日期到期了,于是他费劲周折,多方打听,找到了郑某的家,此时才知道,郑某06年在一起车祸中死亡。他认为既然郑某已经去世了,这笔借款应该由郑某的妻子来还。王某认为,在郑某签订这张借据的时候,金某和郑某的离婚判决书正在上诉期限内,尚未生效,因此,这笔欠款应视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欠款,金某应替其丈夫还债。他多次找到金某要求其还债,却遭到金某的屡次拒绝,甚至避而不见。无奈之下,王某只得将金某告上了江油法院,要求金某为其前夫还清所欠的债款,并由其承担诉讼费。

  江油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债权的存在是公民承担债务责任的基础。虽然郑某为王某出具欠据的时间,法院的离婚判决书并未生效,但在江油法院公告期间郑某的借款行为,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王某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金某知道前夫向其借款一事。江油法院最后作出判决,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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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期间产生的债务。如果要离婚是由谁来偿还。
您好,一般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夫妻双方共同来偿还。
男方婚前债务属于个人债务,要离婚了共同贷款该怎么还
在法律上结婚和离婚都是自由的,只要双方愿意就可以,离婚也一样,但是离婚相对比较复杂一点,因为离婚涉及到财产、孩子抚养权问题,所以会存在争议。如果双方同意离婚,能够处理好财产分割或者孩子的抚养权问题,那么协议离婚是最快最为便捷的方式,只要双方拿着结婚证、身份证、户口本、离婚协议书就可以去一方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就可以了。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对财产分割、孩子抚养权问题存在争议,那么需要走法律程序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存在家暴、遗弃、虐待、吸毒、赌博、重婚、坐牢、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以上、难以治愈的身体缺陷或疾病等情形,不存在以上情形时提出的离婚,第一次诉讼离婚法院一般都不会判离,所以往往需要二次提起诉讼。二次提起的时间是第一次判决生效后的六个月后。 个人债务(离婚时自己借的钱自己偿还): 1、夫妻一方自己借的钱,并且这笔钱没有用双方的共同生活。 2、双方没有协商一致,一方就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借的钱。 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独自借钱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自己独立继承财产(该财产于另一方没有关系),而造成的债务。 5、双方约定由一方换钱的。双方将本属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这种约定原则上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事先知道该约定或者事后追认该约定。 6、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借的钱。 7、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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