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个人债务案件执行中,应如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2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个人债务案件执行中,应如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答:个人债务案件,执行机构仅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实践中可执行的财产可能
在个人债务案件执行中,应如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答:个人债务案件,执行机构仅能执行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实践中可执行的财产可能呈现出三种形态:一是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二是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三是属于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但被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对此,我们认为应区分处理:

  对于第一种情形,根据动产依占有、不动产依登记的判断所有权归属的基本原则,可直接视为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

  对于第二种情形,其财产权利状况为共同共有,其中包含被执行人应有的份额。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被执行人在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由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配偶间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被执行人配偶提起析产诉讼或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确定。财产份额确定后,应对属于被执行人配偶份额部分裁定解除控制性措施。

  对于第三种情形,虽然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应视为其个人财产,但是根据《婚姻法》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的法律原则,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证据证明该财产是在被执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情况下,执行中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但,执行机构已查明该财产为其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的除外。执行机构对被执行人配偶单独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或冻结等控制性措施的,应当同时通知被执行人配偶并告知其自被告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提出执行异议。被执行人配偶逾期未提异议的,执行机构可依法处分被执行人在该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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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冻结、扣押、扣划)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存款或价值相当的财产
您好,可以申请法院查扣冻,如果想解封,也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代为处理,如需帮助,欢迎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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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冻结中其他法院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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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冻结的区别是什么
针对不同标的物采取的不同的保全手段。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中的冻结、查封、扣押问题
到车管所查封财产,建议详谈以提出更好的对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
法院的做法是错误的,你们房屋买卖意思表示真实,只是手续上有欠缺,但法院无权冻结你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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