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蓄意逃废银行债务,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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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规定:借款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借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银行债务,侵吞信贷资金;不得借承包、租赁等途径

1996年6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通则》规定:

 借款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借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逃避银行债务,侵吞信贷资金;不得借承包、租赁等途径逃避贷款人的信贷监管以及偿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借款人违反上述规定,蓄意通过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侵吞信贷资金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部分的赔偿责任并处以罚款;造成贷款人重大经济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借款人违反本通则第九章其他条款规定,致使贷款债务落空,由贷款人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原发放的贷款。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借款人及其主管人员或其他个人,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在未履行赔偿责任之前,其他任何贷款人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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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能向银行作为担保人吗?
你作为失信被执行人,银行可能不同意你做担保人
借款人不是实际用款人可不承担债务责任,法律依据是什么
你好,借条上有借款人签字,通常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除非出借人明知,放弃了签字的借款人的责任,实际借款人愿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动态
效益不好,直接让我回家。具体什么情况,可应该可以劳仲裁,让他赔。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14分钟前
尽快与银行协商还款方案,或申请延期,避免房屋被拍卖。
吴丁亚律师
吴丁亚律师
20分钟前
你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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