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贷款证的记录与信用社的台帐不一致,以什么为准?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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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人民银行1999年7月21日印发的《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245号)的规定,对已核定贷款额度的农户,在期限和额度内农户
根据人民银行1999年7月21日印发的《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9〕245号)的规定,对已核定贷款额度的农户,在期限和额度内农户凭贷款证、户口簿或身份证到信用社办理贷款,或由信用社信贷人员根据农户要求到农户家中直接发放,逐笔填写借据。信用社要以户为单位设立登记台账,并根据变更情况更换台账。贷款证的记录必须与信用社的台账保持一致。不一致时,以借据为准。对随意改变贷款用途、出租、出借和转让贷款证的农户,应立即取消其小额信用贷款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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