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百多人轻信高利借款四百余万至今无力偿还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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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回顾:年近五十的毛某从老家到北京创业。还专门成立了一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出现了资金上的问题,最终他选择了高息借款,三百多

  案情回顾:

  年近五十的毛某从老家到北京创业。还专门成立了一个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任法定代表人。公司由于经营不善出现了资金上的问题,最终他选择了高息借款,三百多人轻信他的高利诱惑,至今四百余万元打水漂。

  2003年底,毛某的公司资金周转不开,很难继续维持下去。于是,毛某以公司需要扩大生产经营为名,向周围认识的人高息借款。毛某许诺借款期限或是3个月或是6个月,月息为10%、8%、6%的高额利息回报,并与借款人签定带有编号的正式书面合同,承诺到期还本付息。

  在2004年7月至2005年7月间,毛某用高额的利息吸引,先后向三百多名周围的人借款400余万元。最少的借给他1000多元,最多的借给毛某六七十万元。

  借款到期后,迫于连续要本利的压力,他“拆东墙、补西墙”的还了一部分钱,但大部分钱还是还不上,公司的经营非但没有“翻身”,欠债的“窟窿”是越来越大。最后,无法应对一个个上门要帐的借款人,毛某索性离开公司躲了起来。

  日前,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毛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其批准逮捕。

  检察官说法:

  为了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我国对能够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有严格的规定,只有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的资格。其他任何个人和组织均不能吸收社会公众的存款。因此,本案中的毛某在没有相关金融许可证、不具有吸收存款主体资格的情况下, 擅自募集不特定多数人的存款,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目前有一些个人为了发展创办企业,但通过合法、正当渠道贷不到款或者贷不够款,无法实现企业的发展,因此他们出高于国家银行同期同种利率的利息,高利贷款。开始以各种方式、手段、面向社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随意提高利率,造成吸收公众存款上的无序状态,导致金融秩序混乱。不仅破坏了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也导致被害人的存款无法追回,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甚至影响一些地方的社会稳定。

  因此,检察官提醒人们不要相信“免费的午餐”、不要受高额利息的诱惑,以免掉进犯罪分子设下的陷阱。同时也提醒一些办企业的创业者要合法经营,采取正常渠道进行融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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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了高利贷,无力偿还本金
1. 民间借贷遵循不保护复利原则,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借款纠纷案件所坚持的一项重要原则。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 第七条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4. 该司法解释并未完全禁止高于银行利率的行为,但规定了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以外的高利,也即并未禁止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合理的复利。
我借的高利网贷现在无力偿还了怎么办
尚未返还的可以拒绝返还 法律不鼓励也不支持1月息2分月息3分以上的是高利贷(年利率36%以上)月息2分-月息3分 已经返还的不得要求退回 法律是不保护的 是自然利率。3 年利率就是24% 这个不是高利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保护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含24%)2
借了高利贷无力偿还
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了,你可以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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