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恶意逃债,债权人能否要求股东担责?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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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六个月前,本地的一家公司向我厂购买了价值240万元的机械设备,我们双方合同约定该公司必须在3个月内付清货款。但该公司到期并没有依约付款,我厂派人催款得知该公司早已

  六个月前,本地的一家公司向我厂购买了价值240万元的机械设备,我们双方合同约定该公司必须在3个月内付清货款。但该公司到期并没有依约付款,我厂派人催款得知该公司早已负债累累。后来,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该公司为了逃避债务,半个月前,已经将经营所得及相关资产全部转移至他们公司的各位股东名下,导致公司无力偿还债务。

  请问,我厂能否直接要求该公司股东还款?

  【律师答疑】

  从上述案件来看,对方公司股东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滥用了公司人格,即2006年新《公司法》规定的关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根据此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增加的关于“滥用公司人格”的规定,是指公司股东以自己的意志操纵公司意志,使公司成为傀儡,成为逃避债务、规避风险的工具。一方面,公司股东利用公司为义务承担者的主体身份,将公司的资产及相关资产恶意转移到股东名义下,实质上是把公司作为对付债权人索债的工具,以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另一方面,公司股东将公司经营所得及相关资产全部转移至各位股东的行为,使公司实质上成为“空壳”,从而无力清偿债权人的欠款,妨碍了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针对这种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新《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这一新规定,对于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当利益以及确保公司设立的宗旨无疑会起到积极作用。它将促使我国公司制的完善和发展。人格否认制度旨在防止公司人格的滥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司法实践中,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公司已经合法取得法人资格。第二,公司的股东滥用了公司人格。第三,公司人格的滥用侵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四,公司人格否认是一种对公司人格的个案否定。

  上述公司为了逃避债务,将经营所得及相关资产全部转移至其公司的各位股东名下,致使公司无力还债。该公司的这种做法已经属于恶意逃债的行为。

  自2006年6月29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六)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上述公司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债权人机械厂的合法权益,机械厂可以直接要求该公司股东付款,并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股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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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有限责任公司欠债不还,法院能否查封该公司股东的个人房产吗?
不能将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混淆,如果是股东的个人债务可以查封,只能查封被执行人、被告个人的财务
公司倒闭后,债权人是否可起诉公司股东
你好,如果公司在工商局还有注册登记的话,告不了。
律师解答动态
您好,这个不是全责也是主责
你好,要看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叶斌律师
叶斌律师
6分钟前
不会影响,但需确认是否已正式注册学籍,避免双重学籍问题。
你好,建议你到所在公安机关进行了解。
孙志伟律师
孙志伟律师
21分钟前
你好,你说的情况建议咨询交警
孙志伟律师
孙志伟律师
21分钟前
你好,你说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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