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中的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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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债权中的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
债权中的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单方允诺属于意定之债。在单方允诺之债,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表现为表意人一方的任意,对方当事人因仅享有债权并不负担债务,故仅有表意人一方的意思自由这种债的关系就可成立。
法定之债的法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债的发生由法律直接规定,不问当事人有无发生债的意思,即使当事人没有此种意思,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不发生债的关系,在法律规定的事由出现时债的关系也当然地发生。其二,债的内容由法律明确加以规定。例如,当不当得利发生时,在受益人与受损人之间就产生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这种义务的产生及其内容都是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因而不当得利之债为法定之债。
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
其一,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而在后者场合,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定。
其二,上述各种债的法律特征不 同,法律调整也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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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之间有什么不同
合同之债与侵权之债:
侵权之债是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侵权之债多是法定之债。
而合同之债是基于合同或约定产出的债权债务关系。合同之债多是约定之债
法定之债和约定之债有什么区别
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不同是:意定之债中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而法定之债是由法律规定的;意定之债包括合同之债,而法定之债包括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区别,举例说明?
两者的区别是:
1、债权是一种民法上的权利,即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而债务则是一种民法上的义务。
2、从会计意义看,债权是指单位未来收取款项的权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和应收补贴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