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给他人后自愿放弃一半债权,随后又拿着借条上法院讨要全部欠款。日前,广德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放弃的债权不偿还。
2009 年4月,广德人余某向葛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注明借到葛某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2010年6月,葛某出具申明一份给余某持有,注明“余某原借款贰拾万元,本人愿意还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结清”,并有落款及日期。 2010年12月,因多次讨要欠款未果,葛某将余某、陆某夫妻告上法庭,要求两人立即偿还借款2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中,余某向葛某借款本金20万元,后葛某申明要求余某仅偿还10万元,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葛某要求余某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其放弃的10万元债权诉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