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可向债务人追偿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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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担保法》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张某为朋友借款担保,不料朋友躲债“失踪”,不得已替朋友还清借款。好不容易等朋友回来,朋友不仅不还款,还埋怨张某不该擅自替自己还债,无奈,张某将朋友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依法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2009年1月份,从事海产品经营的孙某因资金紧张,从当地信用社借款3万元,期限为6个月,由朋友张某提供连带保证。借款到期后,孙某的生意出现问题,资金难以收回。为躲避还款,孙某及家人一起外出打工,信用社工作人员无法联系到孙某,便找到张某,要求其承担还款义务,并通过代理人给张某发了律师函,说明拒不还款的法律后果。张某见无法摆脱责任,不得已偿还了借款及利息。2010年10月,孙某回到家中,张某把上述情况说明,要求其偿还自己垫付的借款本息。孙某拒绝,称信用社的钱自己没有钱还,你也不该自作主张替我还款,你还款是你的事,与我无关。张某多次催要未果,只好将昔日朋友诉至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因经营需要向信用社借款,张某提供连带保证,孙某、张某与信用社形成了合法的借款保证合同关系。借款到期后,孙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张某基于借款保证合同承担了相应的保证义务,还清借款本息,由此形成了对孙某的担保追偿权。《担保法》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张某要求孙某偿还借款本息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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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有追偿时效吗
保证人担保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还是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非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例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行为而免责时,即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例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担了不应承担的责任的,在此范围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他免责行为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造成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善意地再为履行时,保证人也丧失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