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一家人 也得明算账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详解《婚姻法》解释三(意见稿)之财产篇房价看涨补偿也得加钱婚内分家也能合理实现长辈买房要按出资单算家庭债务配偶也能不管房产私卖吃亏可能胜诉结婚、离婚,

  详解“《婚姻法》解释三(意见稿)”之财产篇

  房价“看涨” 补偿也得加钱 婚内“分家” 也能合理实现 长辈“买房” 要按出资单算 家庭“债务” 配偶也能不管 房产“私卖” 吃亏可能胜诉

  结婚、离婚,成家、分家……最难避免的就是财产分割问题,清官尚且难断家务事,又何况是家务账呢。纠缠在一起的财产究竟怎样分配才合理?

  1950年5月1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而到了1980年,这部法律显然已经不能适应当时的社会形势,于是新的《婚姻法》诞生了。到了200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婚姻法》又经历了一次大修。

  即便如此,这部与百姓休戚相关的法律,与飞速前进的社会环境相比,总是稍显滞后,最高人民法院曾先后两次出台司法解释。但是,这样的一部《婚姻法》就能百试百灵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越来越多的新名词出现,越来越多的新财产出现,越来越多的新问题出现,于是越来越多的呼声也随之出现了。

  近日,为了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新的解释,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在“解释三(意见稿)”中,很多夫妻财产被算得清清楚楚,也有很多夫妻财产还不是明明白白,每一个人都能随口说出几个非典型的案例,“如果××这样怎么办?”相信这样的问题对于大多数读者而言都很有吸引力,在不少年轻人“还没结婚先想离婚”的今天,看看“解释三(意见稿)”确实让人大开眼界,一句话“该是谁的就是谁的,别矫情!”

  辨析一 房产升值了 补偿也涨价

  “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page]

  以前案例

  2000年初,王某通过按揭方式购买住房一套,价值20万元,首付款8万元,银行贷款12万元。同年,王某与李某结婚,双方共同偿还贷款,2003年取得房屋产权证,产权人为王某。2006年双方离婚。法院判决,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

  律师解答

  天津世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贾俊朋表示,“《婚姻法》解释三(意见稿)”第十一条规定,共同偿还贷款的一方可以合理主张自身权利,在双方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格高于购买价格时,应综合考虑房屋市场价格、偿还贷款占总房款的比例,对共同偿还贷款的一方予以补偿。

  辨析二 夫妻分居了 财产归俩人

  “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一方在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期间及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以前案例

  王女士和张先生于2004年登记结婚,登记后双方购买婚房。2007年初,王女士搬到娘家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07年6月王女士回家取东西时发现,他们的婚房已经于2007年4月卖出了,而新的房屋产权人竟然是张先生的弟弟。

  王女士准备起诉张先生,却被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告知,只提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法院是不能受理的。

  律师解答

  天津世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佳表示,有的当事人出于各种考虑,不愿提出离婚诉讼,而直接提出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依据现行的法律规定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但是“《婚姻法》解释三(意见稿)”生效后,当事人就可以依据新的法律规定单独提出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了。

  辨析三 长辈给房了 离婚要明算

  “解释三”第八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该不动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可以认定该不动产为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有证据证明赠与一方的除外。

  以前案例

  宋先生和张女士于2007年5月登记结婚。二人结婚后,宋先生的父母于2007年12月为儿子结婚在某小区买了一套一室一厅的商品房,并登记在宋先生名下。2008年3月,宋先生父母出资20万元,张女士的父母出资30万元,共同在另一小区购置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张女士名下。2010年5月,宋先生与张女士起诉离婚,但双方对两套房屋的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法院最终判决,准许宋先生和张女士离婚;两套房屋均由宋先生和张女士共有,各占50%的份额。[page]

  律师解答

  天津世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学勤表示,根据解释三的规定,宋先生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应视为对宋先生的个人赠与,属于宋先生的个人财产。另一处房屋系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宋先生父母的出资占40%的份额,张女士父母的出资占60%的份额,所以,第二套房屋由宋先生和张女士按照上述份额共有。

  辨析四 丈夫背债了 妻子能不管

  “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的,举债一方应证明所负债务基于夫妻合意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

  以前案例

  男子刘某与原妻子梁某于1982年登记结婚。1998年,刘某先后两次找朋友杨某借款5万元,并给杨某打了一张借据。2001年,刘某与梁某协议离婚。二人的协议书上关于双方债务一栏显示空白。数年之后,由于刘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杨某无奈之下将刘某和其前妻一起告上法庭。

  法官判决,原告请求判令刘某立即偿还借款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梁某偿还借款的主张,因被告刘某借款无证据证明是夫妻共同债务,所以对原告该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解答

  飞马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晟廷表示,一般认为婚后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应当视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是实际生活中时常有一方在外挥霍借款,另一方却浑然不知,如果强令判决双方共同偿还的话,只能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甚至发生刑事案件,于家于社会都不利。所以高法司法解释三专门规定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须个人偿还,除非其能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家庭生活,或者基于夫妻合意。这样规定既有利于社会安定又有利于司法公正判决。依据新解释宣判的结果,可以说与过去的判决结果并无太大区别,只是法律规定更加明确了。

  辨析五 私自卖房了 配偶受保护

  “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

  以前案例

  2009年2月,张某瞒着妻子将婚后购买的住房卖给李某,售价40万元。房屋过户后,张某的妻子发现了该情况,向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无效。但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理由就是第三方善意取得房屋,况且价格合理,张某妻子的财产权利未被剥夺。[page]

  律师解答

  飞马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晟廷表示,“《婚姻法》解释三(意见稿)”第十二条其实是引用物权法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十分重要的物权制度。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是:相对方必须善意,没有主观恶意取得,必须以市场合理价格取得。善意取得的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本案中张某妻子的主张是很难受法律保护的。但“解释三”第十二条的意义在于,规定了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如果夫妻一方变卖,另一方可能会胜诉,这就从很大意义上保护了家庭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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