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钱给朋友救急,眼看债权快到期,可朋友却迟迟不还钱。无奈之下,王丽荣将朋友告上法院,请求对方偿还借款。直到庭审时,王丽荣才发现在借条上,自己的名字写错了。结果,一字之差,法院没有支持她的请求。
王丽荣,41岁,家住北碚城区。她说,2007年6月中旬,朋友张全称手头紧,找她借了220元,因为数额小,她没让对方出具借条。当年6月25日、7月18日,张全又以同样理由,向她借款6000元和1000元,这两次张全均书写了借条。借款后,王丽荣一直未在意。直到2009年6月初,她感到债权快到期,才找到张全还钱。不想,对方却以各种理由拖延。无奈,王丽荣在当月17日将张全告上法院,让其偿还借款7220元。
主审法官刘能新介绍,受案后法院未能联系到张全,在发出公告并送达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后,对方仍未到庭应诉,法院只能缺席审判。庭审中,他发现一张借条上写着“今借到王世荣人民币一千元整”。
“王世荣是谁?”刘能新问。“可能是笔误。”王丽荣回答,拿到借条后她没有细看,今天才发现名字搞错了。由于王丽荣不能证明“王世荣”就是她本人,220元借款也无凭证。日前,北碚区法院仅判决张全返还6000元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驳回了另外1220元的诉讼请求。(文中当事人为化名)记者罗玺
法官说法
找到相关证据可以重新起诉
对于判决理由,刘法官解释,由于是缺席审判,被告不在或不来法庭质证,法院将更加重视证据的真实性。王丽荣对其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时,她将承当不利后果。本案中,王丽荣和“王世荣”一字之差,但却是两个姓名。加上王丽荣无法证明借条系笔误所致,法院对这个真实性存疑的千元债权,暂时不予保护。至于另外220元借款,因为没有凭证,法院当然不支持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