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海上保险中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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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作者:大连海事大学·张颖刘冉昕《海商法》规定在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时,保险人赔付全额损失后取得保险标的一切权利,这项权利被称为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权利。保险人对保险
作者:大连海事大学·张颖 刘冉昕
《海商法》规定在大连的债权就可以得到有效的清偿。对于船舶优先权人虽然失去了优先性,但发生全损的船舶的经济价值是可想而知的,扣减行使优先权的费用后,优先权也没有什么实际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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