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身保险业务发展的制约因素及对策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人身保险事业有了长足发展,呈现出以下特点:第一,保费增长速度快。1999年,我国人身保险保费收入总额为872.1亿元人民币,2000年为997.4亿元,

  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人身保险事业有了长足发展,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保费增长速度快。1999年,我国人身保险保费收入总额为872.1亿元人民币,2000年为997.4亿元,2001年猛增到1432.9亿元。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增长速度远远高于财险保费收入增长速度。第二,人身保险在国内保险市场已占有一定份额。1982年恢复寿险业务之初,人身保险保费收入在全国保险费收入中所占比重仅为0.21%,而2001年已占到所有保费收入的60%.从20世纪90年代初出现个人营销至今,全国寿险代理人已近百万,且规模还在继续扩大。第三,人身保险在国民生活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尤其是在养老、医疗和灾后生活保障方面。1982年,全国人身保险赔付额为21万元,而截止2002年上半年,人身保险给付额已达到165.4亿元。这意味着部分居民的晚年生活、医疗费用和灾后生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然而,存在诸多问题,制约了我国人身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

  一、人身保险险种结构不太完善合理。我国人身保险业务起步较晚,缺乏精算人员,在设计险种时虽依据了一定的精算数理基础,但缺乏相关的险种设计经验,人身保险条款的内容和包装均落后于国际水平,产品质量普遍欠佳,没有完全照顾到居民对保险的需求。中国地大物博,人口分布广泛,不同的人群,不同的地区对人身保险险种需求千差万别。比如,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在购买人身保险时更倾向于选择保障水平较高的、具有较大风险防范能力的险种,而西部内陆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的居民则更需要物美价廉、立足于基础保险的险种。缺乏多样化、结构合理的险种,势必影响我国人身保险的发展。

  二、保险金额偏低,保险责任范围偏小。居民投保人身保险的目的是通过获得保险赔付实现经济保障,而保障的大小取决于保险金额和保险责任范围。目前人身保险险种普遍存在着保险金额低、责任范围小的特点,尤其突出的是医疗险和意外险。同当今物价水平不相称的保险赔付额使得越来越理性化的消费者觉得,即使投保也不能获得所需的经济保障,况且需要保险的一些项目又被划在了保险责任范围以外。这种状况严重制约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

  三、人身保险营销环节薄弱。虽然我国从1992年就出现了人身保险的个人代理人,专门负责营销环节。但是,对医疗的一项抽样调查显示,对人寿、医疗这两类险“非常了解”的人为零,“比较了解”的人分别占被调查人数的1.3%、3.7%.由此可见,我国人身保险营销环节薄弱。我国居民自古都习惯、偏好以个人储蓄的方式积累生活保障基金,对于保险这种泊来品,要让人们信任并接受它,必须从营销宣传上下大力气。而目前人身保险中的营销员普遍存在缺乏上岗培训、业务素质不高的问题,这样的从业人员在进行产品销售时,往往让人感到不够专业,不被客户所信任,因而顾客也不积极购买人身保险。

  四、人身保险业务开展中存在重城轻农,重东轻西的经营策略问题。目前各保险公司几乎都将人身保险业务发展重点放在大中城市,而对农村地区业务的发展很不重视。我国70%的人口分布在农村,他们又都是享受不到任何社会保障体系的群体,更需要商业性人身保险介入。保险公司重城市、轻农村的经营策略,使人身保险的潜在市场得不到开发利用,极大限制了保险公司业务的发展。另外,由于我国地域经济上存在东富西贫的特点,保险公司在东部沿海地区因保费高而赢利多,在西部内陆地区因保费低而赢利少甚至亏损,由此,引起东、西部人身保险业务发展不平衡,不利于我国寿险市场的开发与成熟。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

  一、大力开发适销对路的新险种,优化险种结构。人身保险发展的生命力,关键在于险种的生命力。保险公司应审时度势,根据居民保险需求的变化与差异,加快开发人身保险新险种的步伐,同时要努力调整优化险种结构,以满足居民的不同需求。针对我国人身保险现状,建议加强以下方面险种的完善和开发:(1)完善具有储蓄功能的人身保险。我国居民多数认为,如果投保寿险而在保险期内未出险,保费便白交了。但如果到期还本,还能返还较高的利息,居民往往较容易接受,这需要保险资金收益率的支持。(2)加强对医疗市场的开发。对大多数居民来说,就医看病所需要的开支还是比较高昂的。医疗费用居高不下,居民自然而然会寻求医疗保险作为保障。目前,我国医疗保险开发很不完善,尤其是65岁以上的居民医疗保险,在所有的寿险公司中基本都是一片空白,可小规模探索或试办。(3)团体寿险应加强有储蓄性质的终身险开发。目前的团体寿险除团体养老保险外,几乎没有终身保险的险种,而人们往往更关心退休以后的保障问题。

  二、适度提高保险金额,拓宽保险责任范围。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和生活条件的不断改善,以及保险公司经营实力的增强,居民愿意获得的保障水平、保障范围都大为提高和增加,应顺应形势,适度提高保险金额,如灾害性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就应增加。拓宽保险责任范围,特别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责任范围。

  三、重视和加强人身保险营销,加强保险知识的普及和推广,提高居民的保险倾向。人身保险的需求弹性大,保险营销相当重要。保险公司应立足于市场分析的基础上,制订、实施多样化的营销策略,建立现代的保险营销制度和营销体系,建立规范的人身保险代理制度和代理体系,提高保险代理人业务素质和文化程度。将人身保险营销工作深入到居民中去,让居民了解人身保险知识,提高居民的保险倾向。通过强化人身保险的营销工作,增强其服务功能,使居民切身感受到人身保险是“大树底下好乘凉”。

  四、保险公司应适时调节经营战略。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积极的财政政策,为国有寿险公司的业务拓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保险公司应抓住机遇,积极稳妥地开发农村和西部内陆地区业务。在对原来的乡镇保险办事处(站)和营业所进行改造与更新的基础上,采取新的营销体制,抢先占领农村市场,赢得先机。1999年,中国的保险深度中寿险保费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为1.02%,位居世界第60位;保险密度中寿险人均保费仅为8.3美元,世界排62位,次于很多发展中国家。究其原因,都是因为各大寿险公司均忽视了中国农村这一块处女地。在抓牢东部大中城市客源的同时,涉足广阔的西部及广阔的农村客户,不但是国内人身保险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途径,更是我国人身保险市场完善和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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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滔 张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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