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导读:
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保险公司能否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如果可以,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处于何种地位,是与被保险人一起作为共同被告,还是列为第三人?我国现行法律法归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保险公司能否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如果可以,保险公司在诉讼中处于何种地位,是与被保险人一起作为共同被告,还是列为第三人?我国现行法律法归对此未以明确规定,理论上莫衷一是,各地法院在实践中的做法也不统一。

一、理论上的争鸣与实践中的做法

(一) 、保险公司应作为被告参与诉讼

这种观点认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保险公司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受害一方作为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可以直接以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其依据在于: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另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法律规定了保险公司直接向受害人赔偿的责任,也即赋予了受害人直接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的权利,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请求权。

(二)、保险公司应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该种观点认为,虽然保险公司与受害人之间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或侵权关系,受害人应基于侵权法律关系直接向机动车一方主张权利。但机动车一方是否应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赔偿多少,将直接决定保险公司是否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向机动车一方予以赔偿及具体的赔偿数额。因此受害人与机动车一方的诉讼结果,将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公司因与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而获得了诉讼第三人的地位。

(三)、保险公司与诉讼无关,即不应作为被告,也不应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这种观点认为,在诉讼中应严格区分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是受害人与机动车一方之间的侵权法律关系,二是机动车一方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法律关系。受害人是基于机动车一方的侵权而提起诉讼,因此只能依法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机动车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而与案件无关。受害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即无民事法律关系,也无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笔者同意上述第二种观点,下面将详述之。

二、 保险公司在诉讼中法律地位之具体辨析

(一) 、保险公司可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

1、从维护受害人利益的角度。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之所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损害事故中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是出于转嫁、分散风险之考虑,使因为交通事故而遭受损害的受害人的损失能得以及时补偿。因此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保险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可以有效避免侵权人对受害人不赔偿或拖延赔偿情形的发生,减少受害人的索陪成本,及时、便捷、有效地解决受害人的赔偿问题。

2、有利于保障保险公司的利益。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如果不把保险公司列为当事人使其参与到诉讼中来,可能会发生被保险人与受害人串通骗取高额赔偿金的问题,或者被保险人因为自己有保险而对赔偿数额不予关心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因此从维护保险公司的利益出发,应当赋予保险公司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的资格。

(二)保险公司不应作为共同或单独被告参加诉讼

首先,我国现有法律条文并未赋予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

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该规定只讲了保险公司要陪,却没有讲保险公司应向谁赔。第二,《保险法》第五十条本身不能作为认定为受害人具有直接请求权的依据,该条款只规定了保险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第三者赔偿保险金,但并不等于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第三,《强制保险条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的直接请求权,只规定了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法律上之所以规定保险公司可直接向受害人赔偿,是出于维护受害人利益和履行赔偿手续便利之考虑,并不能因此就推出受害人可直接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的结论。因此,现有法律条文并未明确受害人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

其次、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与《合同法》、《诉讼法》的相关理论及现有《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及《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存在矛盾和冲突

1、从合同法理论来说,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投保人依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依照约定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可见保险合同属于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合同”。在该合同法律关系中,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为合同当事人,被保险人为合同关系人,受害人既非合同当事人又非合同关系人,虽然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可以直接向受害人履行赔偿责任,但依据《合同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合同法中院 郭建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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