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理赔要正确 理解近因原则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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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情王某于2001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2003年1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
案情
王某于2001年10月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生死两全保险,被保险人为本人,受益人为其妻李某。
2003年1月,王某经医院诊断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治疗期间,王某病情进一步恶化,终日意识模糊,狂躁不止,最终自杀身亡。事发之后,妻子李某以保险合同中列明“被保险人因疾病而身故,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给付死亡保险金的索赔要求,而保险公司则依据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以死者系自杀身亡,且自杀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之后的两年之内为由,拒绝了周某的索赔要求,只同意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分析
本案不应适用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第六十六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被保险人自杀的,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对投保人已支付的保险费,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单退还其现金价值。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如果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给付保险金。”从字面上理解,似乎对于所有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的自杀身亡行为,保险人均可引用此条拒赔。然而,本案应从立法目的上来理解和适用此条规定。
表面看保险公司似乎拒赔有理,但仔细分析王某死因和保险法第六十六条的立法初衷,保险公司则应承担给付死亡保险金的责任。
王某死亡的近因应为突发性精神分裂症,而非自杀行为。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含义为只有在导致保险事故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人才应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我国现行保险法虽未直接规定近因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近因原则已成为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一个重要标准。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为近因。如果该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就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王某的死亡与两个原因有关,突发性精神分裂症和自杀行为。据王某的邻居和同事反映,王某生前性格开朗,乐观豁达,家庭和睦,从未流露过悲观情绪。王某的医生介绍,王某所患的这种精神分裂症比较特殊,患者极易产生臆想,导致自残行为。由此可以判断,突发性精神分裂症才是持续起决定作用的、有效的原因,即近因。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给付死亡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法设置上述条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预防人身保险中有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防止一些保险诈骗分子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实施自杀行为。但王某生前从未有轻生之念,皆因患病后意识模糊不能自控而自杀,本意上并非利用保险骗取保险金,应当不属于道德风险之列。因此,对于此条规定应当作目的性缩限解释,即只有当被保险人在意识清楚的情形下,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死亡可能导致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而实施自杀行为的,才属于本条规制的范围。
启示
本案虽较为少见,但对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颇有借鉴意义。本案体现了近因原则和法律解释原则在理赔实践中的灵活运用:对于保险事故的原因不能凭表面理解,应当依据近因原则深究其因果关系;对于法律规定不可机械套用,轻率地得出结论,应当尽量探求其立法本意。同时,本案还提醒保险公司,若想免除此种保险责任,应当在拟定保险条款时在责任免除一节中尽可能地列明各种细节,并以合理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同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使投保人充分理解其含义,将潜在纠纷化解于保险合同的订立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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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是什么,法律如何规定
### 一、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的定义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方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条件
1. 合法的利益。
2. 客观存在的利益。
3. 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种类
1. 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主要包括所有权、委托保管权、抵押权等。
2.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采用限制家庭成员关系范围并结合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来确定,具体包括本人、配偶、子女与父母等。
(四)保险利益原则的具体内容
1. 在一般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对其与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险标的应具有保险利益,且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额度。
2.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要存在。保单可自由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3.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存在,而不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人寿保险保单可出售、转让和抵押。
(五)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 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2. 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3. 限制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额度。
###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一)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1. 保险信息不对称。
2. 保险合同的射悻性。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 告知: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如实申报、陈述。投保人需主动告知风险状况和其他重要事实,合同订立后风险增加应及时通知,发生保险事故应及时通知,有重复保险要通告,所有权转让时需通知。保险人应主动说明合同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违反告知义务可能导致合同解除或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2. 保证: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或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保证与违反告知在事实和责任后果上有区别,违反保证无论是否造成损害,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3. 弃权与禁止反言:指合同一方放弃权利后不得再行使该项权利。
### 三、损失补偿原则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有损失有赔偿,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二)损失补偿原则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
(三)损失补偿原则的体现:包括扣除残值、行使追偿权、分摊损失和比例赔偿等。
(四)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保障保险职能顺利实施,防止被保险人从保险中盈利,减少道德风险。
(五)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主要用于一般财产保险,不适用于定值保险、重置价值保险和人寿保险等险种。
### 四、近因原则
近因是造成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在损失原因有多个时,需确定主要造成事故损失的原因。近因原则要求只有当被保险人的损失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时,保险人才能给予赔偿。
保险理赔的近因原则是什么
近因原则是指以造成保险标的受损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而确定是否给予补偿的原则。凡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保险标的受损,保险人给予补偿。否则,保险人不予补偿。近因是指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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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的近因原则是什么,法律有什么规定
法律分析:保险理赔,通俗点讲就是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支付保险金。也就是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由保险公司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