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溺水身亡 获保险赔付44万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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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四川宜宾市一起13岁少女溺水身亡而引发的保险赔付案,近日由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宾市分公司给付死者亲属人民币443100元。据悉,这是该省最
四川宜宾市一起13岁少女溺水身亡而引发的保险赔付案,近日由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由中国人寿
保险公司宜宾市分公司给付死者亲属人民币443100元。据悉,这是该省最大一起未成年人保险赔付案。
??1987年9月,宜宾市四川某校教师吴中荣和丈夫甘平收养了才1岁多的女孩罗燕。1994年至1998年期间,吴中荣夫妇在搞保险的业务员陈某、刘某的多次宣传下,陆续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宾市分公司签订了
保险合同,为养女罗燕投保购买了校园学生健康险、简易人身险和重大疾病定期、终身保险等健康
人身保险共计10笔。上述保险合同签订后,吴中荣夫妇依照约定交纳了保险费,共支付保险费5629元。
??1999年8月暑假期间,罗燕到该县铁清乡亲戚家玩耍,8月7日午后2时许,她独自一人在附近一个采石场遗留的200多平方米宽、2米多深的水坑边洗衣服时,不慎掉入水中死亡。经警方尸检,证实为溺水身亡。此后,吴中荣夫妇多次找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宜宾市分公司要求赔付,但对方不愿意全额赔付,吴中荣一纸诉状告上法院。宜宾中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吴中荣2000元,由保险公司退还吴中荣保险费5579元及利息。吴不服上诉,省高院对此案相当重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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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代理律师宜宾市戎星
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建介绍,根据国家保监委1999年颁发的有关文件精神,1999年以后,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内容的人身保险,最高赔偿额度不能超过50000元,而该文件下达之前已经签订的投保协议,按原合同执行。由于吴中荣夫妇为子女投保在该文件下达之前,因而获得了44.31万元的该省迄今为止未成年人最高
保险金额赔付。
来源:四川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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