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诉须经保险公司同意 中国人保行规被判无效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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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在近日的一份判决中称,中国人保《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关于“被保险人应诉须经保险人同意”的条款限制了他人的诉权,并判令这一条款无效
杭州市杭州登峰交通集团青松汽车修理有限公司的一辆小客车与一名骑自行车者相撞,骑自行车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家属不久起诉要求青松公司及其员工赔偿。最后,法院判决青松公司承担各种赔偿共18.2万余元。
  青松公司此前已就肇事车辆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然而,保险公司只肯承担其中的11.7万元。青松公司为此又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并要求其支付其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支出的诉讼费用3945元。
  关于诉讼费用的问题,保险公司认为,青松公司应诉没有征得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因此根据《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诉讼费用是没有根据的。
  法院在审理此案后,对诉讼费用问题的判决指出,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无效。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青松公司要求其支付的诉讼费用3945元。
  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作出这一判决的几方面理由:
  一、应诉权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保险公司通过《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这一格式条款要求青松公司在应诉前须经其书面同意,显然限制了原告的应诉权,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处分原则。
  二、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保险公司负责对诉讼费用理赔的前提是“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可见,关于诉讼费用的理赔,保险公司可以单方面限制被保险人的权利,这与公平原则相悖。
  三、《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实质上是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条款。经审查,这一免责条款使用的是一般字体,在“重要提示”中也未特别提示,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向青松公司明确说明。因此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这一条款不产生效力。  据了解 中国人保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是中国保监会于2002年12月批复同意使用的,但这些保险业“行规”在此前已屡遭质疑。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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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不退还保险公司
法律分析:一般向保险公司申请退保都是会办理的,如果出现保险公司不退保的情况,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总部、消费者协会或者保监会进行投诉。
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追偿
保险公司可以追偿的情形: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追偿对方保险公司
法律分析:保险公司追偿能否成功,要视当事人情况确定。根据当事人的责任进行赔偿,保险公司全付后的追偿只能按照当事人不需要承担的责任部分进行追偿。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责任部分本身就是保险公司的责任。 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赔付了被保险人之后,再向赔偿的人员机构进行索赔。在追偿的过程中,被保险人是没有资格进行停止的,因为这个时候追偿的决定权在保险人的手里,保险人也将赔付金额给被保险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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