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两车相撞 保险公司仍需赔偿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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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孙某名下有京牌为GUM和GSZ两辆车,2008年底驾驶车牌为GSZ车辆(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司机操作不当,与车牌为GUM的车相撞,GSZ司机负事故全部

  孙某名下有京牌为GUM和GSZ两辆车,2008年底驾驶车牌为GSZ车辆(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司机操作不当,与车牌为GUM的车相撞,GSZ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孙某以GSZ车主身份为GUM车辆赔付了车辆修理费3.3万元,并据此以GSZ车辆的第三者责任险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此案,判决保险公司应当赔偿GSZ车辆因支付第三者车辆修理费而遭受的损失3.3万元。

  2008年12月23日,孙某与保险公司签订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及机动车保险合同,双方约定保险公司承保孙某名下车牌号为京GSZ的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 2009年1月24日,司机王某驾驶投保车辆与司机刘某驾驶的车牌号为京GUM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经交警支队调查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孙某为车牌号为京GUM的车辆支付了车辆修理费3.3万元,并据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车牌号京GUM的车辆与车牌号京GSZ的车辆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均为孙某为由,拒绝履行赔偿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第三者责任保险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属于财产保险合同范畴,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故所指的“第三者”应以财产作为判断标准,而非以财产的所有权人为判断标准。孙某为京GSZ车辆所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的范围为因京GSZ车辆所造成的损失。虽然京GSZ和京GUM两辆车同为孙某的财产,但在本次事故中京GUM应为京GSZ车辆的第三者车辆,因京GSZ车辆责任给京GUM车辆造成的损失,应当属于京GSZ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理赔范围,在没有证据证明投保车辆存在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孙某车辆修理费3.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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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您买有保险,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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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交强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伤人后保险公司的理赔流程如下:第一步:报案。报案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保险单、行驶证和驾驶证。 2、开车到保险公司。 3、在保险公司理赔部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第二步:交警部门结案并开具事故证明。第三步:递交索赔单证。第四步:领赔偿款。商业险的报下理赔则依据保险合同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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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说的情况建议你拨打市民热线投诉
吴亮律师
吴亮律师
2分钟前
网上说的不太靠谱。交通肇事逃逸被判终身禁驾,这是很严肃的处罚,一般不能通过复议恢复驾驶资格。因为这种
可以要求对方提供相应资料费用。
您好,这种情况只有去税务局补缴应缴纳的税款,缴纳滞纳金。
您好,这种情况那只能与对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那也没有办法,毕竟时间已经过去了几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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