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类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更新时间: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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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案例2003年9月,原告为其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一年期学生、幼儿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及附加住院医疗保险。保险期间,其子在院中玩耍时被一辆小轿车撞伤,发生医疗费用1万多
案例
2003年9月,原告为其子投保了某保险公司一年期学生、幼儿保险附加保险律关系,保险公司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应当在合同中对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作出明确规定,并依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否则该条款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无论是对医保赔付部分的医疗费还是由第三者承担的医疗费,只要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未作出明确的不赔规定,保险公司均应当予以赔偿。
【作者:吴一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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